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附件l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关于“对生态脆弱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群众增加护林员等公益岗位”、“新增脱贫攻坚举措主要集中于深度贫困地区”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选聘,参照《护林员国家职业标准》、《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7年新增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本办法之选聘条件、受聘参加公益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一)坚持精准落地的原则。备选对象生活所在地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一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贫困程度较深、少数民族、退伍军人家庭优先考虑。
(三)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贫困人口个人意愿,在自1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用。
(四)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林业工作站配合,或相关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集体林区生态护林员不跨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村内进行管护活动;国有林场生态护林员就近安排管护活动。
第四条分级明确生态护林员选聘责任。
省级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生态护林员工作的统筹指导、推进和督导落实,制定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将任务逐级分解、细化、落实到相关县(市、区),审核、汇总选聘结果,编制《201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
市(州)负责所辖县(市、区)生态护林员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审核和综合汇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对选聘工作的真实有效性负总责,统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成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制定选聘方案,确定管护标准,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工作,审定、汇总乡镇选聘结果并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完成。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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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管护区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资源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珍稀动物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湿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放牧、乱征滥占等破坏森林(湿地、沙化土地)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报告。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报告,对轻微火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报告。
(六)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七)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第六条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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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九条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对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反映生态护林员选聘有关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任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5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办法》只适用于2016年续聘或补进的生态护林员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