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大全五篇]

山东省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促进城乡用地布局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包括建新区和拆旧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

第三条挂钩实施过程中,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拆旧地块复垦为农用地的数量和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农用地的数量和质量,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政府牵头、依法自愿;

(二)严格管理、总量控制、封闭运行;

(三)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统筹发展;

(四)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第五条挂钩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并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挂钩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进行总量控制、整体审批,封闭运行。对未纳入项目区、无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发展改革委、城市规划、建设、监察、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挂钩工作计划及项目区规划,协调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挂钩项目区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七条挂钩周转指标是指国家和省为了控制挂钩规模和周期,批准并下达给有关县(市、区)一定时期内的一定数量的用地规模。

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的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周转指标,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地块占用的土地质量。第八条周转指标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核定。

第九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指标规模分解下达至挂钩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归还挂钩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由下达至归还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周转指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周转指标分年度归还计划,由项目区内拆旧的建设用地复垦出来的农用地归还。

第十一条周转指标只能在项目区内部周转。项目区内拆旧地块面积大于建新地块面积的,剩余部分不得作为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在项目区外使用。

项目区内使用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依法供地,经营性用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周转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居民点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第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立周转指标台帐,定期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指标使用、节余和归还情况。

第三章挂钩项目区规划编制和立项

第十四条挂钩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编制项目区规划,统筹确定挂钩项目区的规模和范围。

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规划文本:

1、项目区规划目的、原则、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2、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情况等;

3、分析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

4、项目区规划方案:主要确定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规模、范围、落实拆旧地块,落实农村居民点迁建方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标准、总体布局及各项工程规划;确定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规模、范围、落实建新地块;

5、提出项目区周转指标规模及分年度使用和归还计划;

6、制定拆旧安置补偿方案;

7、提出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总体安排和具体实施时间顺序,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资金预算,经费落实及筹措途径;

8、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二)图件:

1、现状图。在1。10000或更大比例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

2、规划图。在1。10000或更大比例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规划情况;

3、总体布局图。在1。5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县(市、区)项目区总体布局情况。

(三)附件。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和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文件;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撤并、改造和搬迁安置补偿的意见;土地整理复垦协议;居民点以外的其它农村建设用地要附县级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权属证明;必要的遥感和影像等资料。

(四)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挂钩项目区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挂钩项目区立项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

(二)项目区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三)挂钩工作计划。挂钩工作计划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主要包括:挂钩工作思路和原则,组织领导,项目区数量和周转指标规模及分年度使用、归还计划等主要指标情况表,建设用地整理的规模、范围和增加农用地情况,提出建新地块建设的原则和年度建设规模,提出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经济机制和保证措施等。

(四)初审意见;

(五)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挂钩项目区经批准立项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立项批复意见,将修改完善的挂钩工作计划、项目区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在上报修改完善的项目区规划和挂钩工作计划时,应当附具下列资料:

(一)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项目建新区、拆旧区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项目区规划涉及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划修改程序和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一并上报省政府审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复,项目区规划不得实施。

第四章挂钩项目区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区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挂钩项目区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区初验申请。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验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拆旧整理复垦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区居民安置占地及城镇建设供地和用地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规划实施后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图及相关的遥感和影像资料;

(四)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项目区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台帐;

(五)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区的年度检查考核资料及初验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成验收组验收。

第二十一条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区规划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审定挂钩项目区是否合格。

审定合格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一轮周转;审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加倍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暂停其所有农转用审批,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

第二十三条验收组应当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挂钩项目区申报单位要做好成果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区申报到实施、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应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6年06月30日日期:2006年06月30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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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定项目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设区的市及县(市、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加倍扣减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暂停农转用审批,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

第十五条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