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3]1号),规范我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作用,促进我省区域性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贫困地区和山区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地区旅游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项目化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扶贫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各级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旅游规划,推荐和确定旅游扶贫重点项目。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资金侧重于16个贫困山区县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支出,避免资金过于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扶贫资金效益。

(三)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引导作用,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为主,省级财政扶持为辅。

(四)追踪问效原则。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景点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二)旅游规划设计编制经费补助;

(三)为旅游区特色旅游商品销售提供购物设施配套

建设。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符合广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旅游资源有特色、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扶贫效益显著,已纳入省确定的旅游扶贫重点项目范围;

(二)项目审批程序完整,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三)基层申请用款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第六条扶贫资金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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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