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现小康乡镇经验总结汇报
挖掘自身优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实现小康乡镇
我们界牌镇位于天长市东面高邮湖畔,与江苏省菱塘回族乡毗邻。距县城25公里。三面环水,水资源非常丰富。全镇共有11个行政村,其中南尖村是全市唯一的回民村,136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5294人。辖区内总面积63.66平方公里,其中可耕地面积达3万亩,可水产养殖面积1.3万多亩。全乡境内有5个自然形成的小湖泊和2个人工小水库,总蓄水面积1800亩,容量500万立方米。
全镇水资源丰富,具有浓郁的江南特色,土质肥沃,尤其是水资源在全市28个乡镇中条件得天独厚,适应鱼、虾、蟹、田螺等各类水产养殖以及粮食、制种、蔬菜、花卉等多种农作物生长。
近年来,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进程,我们利用自身优势,水陆一起来,搞两栖作战,党委政府主要起到了引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以专业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建设为重点,以增加农民收入,村级集体积累和乡级财政收入为目的,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巩固乡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镇机构改革成果,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进产业化进程,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了我镇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积极探索,不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一级机关要继续按照依法行政、精简、效能的要求,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增强为“三农”服务的意识,做好政府该做的事。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区划调整工作,通过科学合理地调整乡镇区划,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乡镇行政管理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事业职能运作模式创新、所有制形式创新和法人治理结构创新。对于那些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必须由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要坚决稳住,政府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重点保障;对那些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社会力量承担的经营性事业单位,要坚决放开,促使其与财政脱钩,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决不能再走全部由政府包揽的老路。通过机构改革,我觉得我们实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1、创新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步伐
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在理顺职责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机关、事业机构运行体系,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步伐,促进了机关作风转变,提高了行政效率。一是机构交叉重叠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部门职能界定明晰、工作职责明确。二是实现了精兵简政,提高了工作效率。经过了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竞争上岗磨练,乡镇机关干部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上下一致的服务意识、只争朝夕的效率意识明显增强,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的工作作风蔚然成风。三是乡镇工作节奏明显加快,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改革后,乡镇行政机关和事业站所减人不减事,一个萝卜一个坑,有的一人身兼数职,每人每岗都有明确的职责、严格的考核,容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从而加快了工作节奏,提高了工作效能。
2、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有效巩固了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有调查材料显示,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1%,但县乡两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却占了全国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71%,乡镇平均每68个农民就要供养一名机关干部或事业人员,农民负担由此可见一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乡镇减少支出超过20万元。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3、调整优化了干部队伍,激发增强了乡镇发展活力
长期以来,乡镇机构设置过多过滥、领导职数设置过多过滥、财政供养人员过多过滥,已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在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乡镇发展的快慢,直接决定全市发展的快慢。本次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在调整机构设置、优化人员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充满活力的乡镇行政、事业管理运行体系,使得乡镇行政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优化整合,使得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活力得到全面激发。乡镇新一届党政领导班子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更强了,干部群众抢抓机遇、团结拼博的干劲更足了,乡镇统筹协调、快速发展的势头更猛了。
二、强化村民自治,进一步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历来是党和政府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为解决”三农”问题,中央相继推出了诸如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发展乡镇企业、推行村民自治、实行税费改革等重大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其中,村民自治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村级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而农村村级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以什么组织形式为基础,针对哪些事务,由谁来主导。但在国家《村委会组织法》修改之前,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摆脱政府附属的性质,国家仍可直接具体管理、控制自治组织的活动。在这种体制下搞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目的当然是保障和维护这种体制。1998年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把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关系改为”指导”关系,政府不再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彻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自治组织民主决定自治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这一修改肯定了广大农民的自治实践,为推动新型的村民自治提供了政治体制上的条件和法律上的保障。至此,村级民主法制建设的切入点和基本途径就找到了,即建立于村民自治这一基础,其核心问题是建立自治性质的民主组织形式,主体是全体村民,重点是关于自治的制度建设,主要任务是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主要目标是扩大农民的直接民主权利,为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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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建立和完善与村民自治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为规范国家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应尽快通过立法建立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例如,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方式有哪些,”指导”的非强制性应如何规范,对超范围的指导行为如何确定,村委会对不属于其”协助”范围之内的事情可否拒绝,应当协助而未协助的是否导致强制性的法律后果,自治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等等。
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完善和强化社会自我管理所形成的非国家强制性规范,让自治性规范成为调整村民行为的主要手段。考虑到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农村的许多纠纷没有必要动不动就打官司,多数纠纷都可在自治规则的范围内解决。自治规范应当重视并吸收本地优良的且被普遍遵守的风俗人情,以此教化民众,则事半功倍。因此,应当把依法治村同运用自治规范管理统一起来,不可偏废。依法治村能否在广大农村推行,关键就要看村民自我管理的规范能否形成符合本地实际且比较完整的体系。这应当是依法治村所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由于各地各村风俗不同,其自治规范难免会有明显差别,对相互之间的冲突及不良风俗如何调整,需要引起注意。如何正确对待具有不良风俗的村规民约,不仅涉及到村民的权利义务,而且会影响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可是,目前调整自治规范的法律规定相当贫乏,尚无系统的完善的法律规定以应急需。为此,建议政府负责指导村规民约的制定,以示范和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村民自行修改不适当的自治规范,树立合法文明的新风尚。同时,应考虑及早制定处理上述问题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