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篇: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赣财农[2001]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人。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或扶贫工作重点村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投标或承包等方式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实行报帐制管理的资金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章报帐程序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开工时,由实施单位根据项1

目指复立项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等提出用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款单位》(附后),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审批后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预拨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门30%以内)到实施单位。

第六条,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施工进度等,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款单》并附报帐凭据,经扶贫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同意,按实际开支的资金额度据实拨付资金到实施单位。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制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根据意见书审拨其余资金,但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补助部门10%)。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款单》,经扶贫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到实施单位。若存在质量问题,则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责任书或合同书有关条款进行处置。因洪涝、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货物采购的,应当按照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首先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凭据(采购计划清单),按照报帐程序报有关部门审签盖章,最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采购资金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由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直接将资金拨到县(市、

区)政府采购中心,再由政府采购中心将资金汇到供货单位。

第三章报帐凭据管理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报帐时须提供。报帐请款单、立项批准书、承包合同副本、项目实施计划书、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明细表、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项目预决算、质量检测报告、项目竣工图、项目款税务发票。

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实施单位帐务处理的报帐凭证,经财政农财部门加盖“已报帐拨款”印章后退还给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按相关会计制度搞好会计核算,妥善保管报帐凭据,财政预算部门凭有效凭证复印件进行帐务处理,财政农财部门按收支明细项目建立辅助帐。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工作,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

1、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报帐凭据的;

3、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4、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

5、不是用于项目上或超出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防止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对于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按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完工后,一律要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织,并形成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则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信丰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信丰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县级报帐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县财政局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开发重点乡财政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人。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单位财政管理机构负责扶贫资金会计核算。乡(镇)政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乡(镇)财政所负责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的,由负责扶贫项目实施的单位或机构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扶贫资金会计核算。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帐制管理工作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监督检查和各类报表编制上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

核。

第六条。财政部门要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扶贫项目的前期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年度安排的扶贫项目都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批准的扶贫项目,并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它费用。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和挤占挪用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规划,必须由财政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

第八条。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报帐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存储利息,全部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当年专户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章资金报帐程序

第十条。扶贫项目批准后,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签定项目施工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施工合同书、项目审批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填写财政扶贫资金请款单,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费用收支明细表及报帐凭据,经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商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后,预拨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30%以

内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采购合同直接支付(支付凭证交回单位做帐)。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商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10%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县级财政部门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意见书审核拨付资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况,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帐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它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报帐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

书副本、项目审批计划、政府采购合同等报帐文件资料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报帐请款单由县财政部门按全市统一格式(见附表)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据实填写报帐请款单的有关内容,送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费用支出明细表由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财政局审核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登记做帐,单据金额较大的,县财政局视情留复印件备案。

第十七条。扶贫资金报帐文件、资料应完整保存。

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2002年度项目资金开始执行。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第三篇: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财政厅文件

黔财农〔2005〕28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在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冬修水利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基本农田建设扶贫资金和财政扶贫培训资金等)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扶贫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管理密不可分,在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主要有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水利和林业等部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是具体负责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政府专业部门(如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也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请款人。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强化扶贫项目的调查、规划、设计、论证、立项、申报、审批(备案)、检查、验收工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在国库设置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未设国库的地县,可在预算设置。实施单位也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即: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在开户行设置(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或拨付;实施单位则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拨付或支付。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省、地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将资金逐级调拨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省、地两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资金外,其余资金原则上也应按照报账制程序请款和拨付。

县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根据已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进度、报账请款情况等,拨付到实施单位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不得拨付到主管部门,也不得直接从县级专户开支。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账和专人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应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年度终后由开户单位以“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财政扶贫资金利息收入)”预算收入科目缴入同级国库,由同级财政部门等额通过“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支出科目继续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央和省的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扶贫开发规划,认真做好项目调查、规划、设计、论证、评估和筛选,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扶贫项目库。

第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一般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

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或改项的,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此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给实施单位,不得以电话或复印文件的方式通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也应及时下达给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根据县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具体实施财政扶贫项目,并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要求报账和请拨资金。

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

(一)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已批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进行项目公示公告,正式实施项目,开始请拨资金

(二)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启动情况和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请拨项目首付资金(一般为该扶贫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0-50%),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

乡(镇)实施的项目,拨到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拨到单位在开户行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拨到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

(三)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首付资金使用情况(用完70%以上),提出报账请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和《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见附件二),并附有效报销凭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加盖“xx县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审核专用章”)后予以报账,同时拨付第二批扶贫项目资金。再按上述程序报账和请拨第三„„等批次资金。

乡(镇)实施的项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所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单位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

(四)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完工情况,提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项目验收意见)和项目实施后的公示公告通知书,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和请拨资金,请款额为该扶贫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扣除已拨付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五)扶贫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拨付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上述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并按规定报账

第十八条对少数特殊性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款,一次性报账。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请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条财政扶贫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

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一律通过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费用支出的资金支付,一般也应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本级批准、下达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主管部门没有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没有审批意见或加盖“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审核专用章”的;

(五)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等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人应及时提供各种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第二十四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据:(1)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2)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4)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5)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验收意见);(6)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7)工程性财政扶贫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8)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和《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和请款时必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报账和请款。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数据资料,准确反映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实行报账制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系统”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系统”的地、县,省财政将缓调资金,并商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调减其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指标。

第二十九条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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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2002年1月22日印发的《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