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林场扶贫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林场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国有贫困林场(以下简称贫困林场)扶贫开发的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为加强此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林场是指亏损或微利、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差,以培育和保护生态公益林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贫困林场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条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林场或当地资源发展生产。补助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修建断头路、林场和职工危旧房改造、解决饮水安全、通电通话、电视接收设施等。

(二)生产发展。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旅游业、林产品加工业及林副产品开发等。

(三)科技推广及培训。用于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职工技能培训。

第四条林场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机构、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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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或检查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和项目备案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调减直至取消下年度分配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场扶贫资金。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林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林场扶贫开发规划、林场扶贫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要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情况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