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内帮扶关怀激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促进党内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精神,深入开展“五送一建”活动(即为困难党员送精神、送政策、送技能、送医保、送关爱,建立关爱帮扶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党内帮扶关怀激励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内帮扶关怀激励工作,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普遍关爱与重点帮助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具体困难相结合;保障享受权利与督促履行义务相结合,立足实际,有效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党员的荣誉感,整体推进全县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对党员的帮扶
第三条帮扶对象是指低于全县平均生活水平符合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因病因灾等原因致贫返贫的困难党员。
第四条建立困难党员管理台帐。
申报程序。即由困难党员个人提出申请,党支部党员大会初审,然后由党支部向党委申报,党委集体研究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建立台帐。台帐内容主要包括困难党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年收入情况、生产生活情况、困难情况及原因、帮扶人及帮扶措施等。根据帮扶进展情况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分别在各党支部、基层党(工)委、县委组织部建立管理台帐。
第五条实行结对帮扶。原则上一名困难党员由一名有能力的党员进行结对帮扶。帮扶人员包括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村干部党员、农村党员致富带头人。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在所联乡镇、企业或党建联系点符合条件的困难党员中选定具体帮扶对象;县直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在落实好本部门本系统困难党员帮扶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在包建村的困难党员中选定1人进行结对帮扶;其他帮扶人员可在全县农村、社区和企业符合条件的困难党员中选定1人结对帮扶。由各基层党(工)委负责,保证每1名困难党员都有帮扶人员进行帮扶,帮扶对象确定后,要填写《陕西省帮扶困难党员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存困难党员所在党支部、基层党(工)委、帮扶人员、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帮扶工作同“三联共建”活动、党员先进性承诺相结合,公开承诺,填写卡册公示上墙,纳入党员先进性评价体系管理考核。
第六条帮扶办法及要求。帮扶人员采取登门走访、打电话、写信等多种途径,从精神、物质、技术、资金、信息、项目等方面为帮扶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帮扶人员到帮扶对象居住地走访每年不少于3次。
第七条生产帮扶。对缺技术、缺资金、缺信息、缺思路的困难党员,通过提供致富信息、解决启动资金、落实脱贫项目、提供必要农资,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或实用技术培训、联系外出或就近务工等措施,帮其增强致富信心,提高致富本领,开拓致富门路,解决具体问题,促其脱贫致富。
第八条医疗帮扶。城乡困难党员应由个人出资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民政局负责缴纳,老弱病残困难党员在县内检查身体时享受20%的价格优惠,患病住院时享受“扶贫病房”(不收床位费,检查费用减免20%)待遇,并视其情况享受县民政局一次性医疗救助。
第九条生活住房帮扶。对生活和住房确有困难的城乡困难党员,党组织积极协调解决,给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衣被救助,城镇廉租房政策照顾,通过生态移民、扶贫移民、民政减灾安居工程、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十条子女教育帮扶。困难党员子女上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大学的,通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结对帮扶,爱心人士结对帮扶,希望工程帮扶,帮扶基金帮扶,学校减免,奖学、助学,办理助学贷款等途径和方式,帮助解决其上学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章困难党员帮扶基金
第十一条设立*县困难党员帮扶基金。帮扶基金设立专帐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帮扶基金的筹措。采取“党费划拨、财政支持、党员捐助等办法,多渠道筹措困难党员帮扶基金。
党费划拨。县委组织部每年从县级留存党费中按10%的比例提取帮扶基金,划拨到基金专户。
财政支持。将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5万元,并于6月底前到位。
党员捐助。采取个人自愿,每年“七一”前后由各级党组织集中组织一次捐助活动,捐助名单和捐助款由各基层党(工)委在7月底前交县基金专户。平时捐助不限。
第十三条帮扶基金的使用。
困难党员生活救济补助。对于生活在贫困线、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党员,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慰问的形式发放。
困难党员重病重灾救助。对大病、重灾及突发性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党员,给予一次性一定的资金救助。
困难党员培训补贴。对困难党员参加县级以上人劳等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须由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含培训期间的生活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困难党员生产补贴。对有能力有意愿自主创业、又有市场前景良好的项目而缺少启动资金的农村困难党员和城镇下岗失业党员,优先享受扶贫贴息贷款扶持。
困难党员子女上学费用资助。对困难党员子女上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大学的,视困难程度及基金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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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开展党内帮扶关怀激励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县委组织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基层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落实党内帮扶关怀激励制度工作,纳入每年度对基层党(工)委的党建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