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立法完善反思

【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目前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应从完善金融立法、采取谨慎性和保护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管理”型金融监管等方面来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

【关键词】金融监管;完善立法;谨慎性措施;保护性措施

一、目前我国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处于金融发展的特殊阶段,总体来看,金融形势发展趋势良好,但有些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现货市场发展不规范

目前,现货市场参与者有纯粹以投机炒作为目的入市的,如国债回购中的“3.27事件”;也有为了进行长期投资,只因难以筹集到长期资金而转向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的,如同业拆借市场上发生的拆借期限长的资金所占比例过大。这说明,现货市场参与者行为有待规范。

(二)资本市场尚不发达,期货市场管理不善

目前,资本市场的市场机制不健全,力量分散,缺乏新的投资主体形成;同时,规模过小,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企业融资的需求。如股票市场还是一个“圈钱”第一,过分投机充斥于市的市场,泡沫色彩浓重。而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额占金融市场的比例较小,且操作不规范,未对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及时立法,造成期货市场尚未充分发挥其保值功能。

(三)银行自我控制机制不健全,非现场监督缺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非现场监督指标体系监管的都是时点数据,缺乏对业务流量状况的监控,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只能根据时点数据进行判断和控制,无法对金融的突发事件做出科学预测。

(四)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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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必须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非现场监测要为现场检查提供风险信息和目标导向。现场检查要为非现场监测提供实际证据和信息反馈,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尽快实现监管程序的常规化、制度化和全程化。这样可以尽量避免运动性和重复性的检查,避免问题或风险不断积累和蔓延。

2.保护性手段。保护性管制主要是为了解决那些会影响金融机构和顾客,特别是与其广大小顾客有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涉及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多方利益的金融机构,其信息披露尤为重要,法律对其要求也更为严格。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能满足所有市场参与者的需要,包括目前及潜在的持股人和债券持有人,其他银行、存款人、其他贷款人、其他交易方以及公众。同时,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要能使市场参与者及时、同步、准确、全面地获得包括资产质量、内部控制机制、治理机构、财务状况等各方面信息。然而,由于银行业务的特点,银行信息披露或受到自身安全和竞争的制约,或出于替客户保密等需要,目前银行业财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对此,我国有必要改进现有会计制度规范,加强商业银行的表外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的披露;有必要针对金融业制定更多的补充信息披露指引,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大股东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作,防止银行将债务负担转嫁给普通投资者。另外,对金融机构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法律还要加重惩罚和救济力度,严格追究金融机构以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此受损的股东、投资者提供完备的救济方式。

为了保护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尽量减少社会动荡,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有问题金融机构事后救济法律制度以及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操作规则。如“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建立以救助为主的处置体系;建立存款保证基金制度,一旦问题金融机构发生倒闭、清盘,由该基金偿付存款人一定额度的存款;建立问题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制度,由该公司作为问题金融机构或倒闭或清算的过渡机构,接受并处置机构不良资产及债务”等。对于上市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条件,应较之其他上市公司更严格,且要贯彻中小股东权益优先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