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5号令)

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xx局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包括:

1、机构职能;

2、法规规章;

3、领导动态;

4、工作动态;

5、决策信息;

6、规划信息;

7、统计信息;

8、财政管理;

9、人事信息;

10、行政职权;

11、信息公开指南;

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13、应急监察;

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保障、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发布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1、xx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

2、xx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

3、市政府政务信息报送平台;

4、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5、相关媒体(报纸、电视、电台);

6、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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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