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5篇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国家保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涉密系统集成,是指涉密系统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工程所需要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人员构成、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保密保障设施等要素。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是指主持建设涉密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密系统的建设单位和集成单位。
第四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并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经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不得承接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第五条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来承建涉密系统。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建设的涉密系统,保密工作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法规,具有健全的保密制度;
(二)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并有网络安全集成的成功范例;
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应为专门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开发,并独立开展网络安全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有成功范例;
(三)具有系统集成能力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工程专业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队伍和组织管理人员,熟悉保密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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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