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矛盾纠纷现状及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关系的交织化,人民调解工作也由原来的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发展成更广泛的民间纠纷、商事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等复合型与多面型纠纷的调解。2004年至2005年,我州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2000多起,其中,各种新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已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建立一个科学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对促进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我州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近两年来,全州调处各种矛盾纠纷22039件,调处成功21492件,防止民转刑776件,防止群体性械斗11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82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我州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库区移民、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纠纷不断发生,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参与纠纷的不仅有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党员、转业军人等,少数地方还出现了上访“专业户”,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近年来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坟山纠纷等层出不穷。在接边地区,工矿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是矛盾纠纷呈现组织化。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有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有的组织者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这类有组织的群体性纠纷影响大、难处理。

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激化;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

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是没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业化队伍。在全州撤并乡镇前,共建司法所224个,实有工作人员216名,列编所223个,上级审批行政编239人。但乡镇(街道)一级调解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各自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使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无专人管、专人抓。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项经费。这在农村的村、组一级显得尤为突出。四是认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没有形成联动,往往使得一些排查出来的土地承包、山林、边界、劳资、征地、搬迁补偿等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调处

(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不够。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归经管部门调处,山林纠纷归林业部门调处,土地纠纷归国土部门调处,边界纠纷归民政部门调处,劳资纠纷归劳动部门调处,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归经贸部门调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于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三)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乡镇(街道)、村、组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本上没有,一般都是由县、(市)统一安排部署后,乡镇(街道)、村、组才组织力量集中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这样的排查调处方式,对矛盾纠纷的发生起不到预防遏制作用,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

(四)现有的调解队伍法律政策水平低。目前我州乡、村两级调解队伍,由于未受过正规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政策培训,普遍业务素质差,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全州现有人民调解员15126人,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近6000人,占调解员总数的40。由于文化水平低,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很多不规范、不合格,在2004年全州调解协议书质量抽查评比活动中,发现不合格、不规范的协议书达30。

三、加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目前,因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群体

考。

一、矛调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特征

(一)矛调工作现状。新区成立以来,全区共组建了21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乡镇(街道)8个、村(居)186个、企业学校等22个,共有660多名调解员和信息员,全区形成了以区协调小组为龙头,乡镇(街道)司法所为骨干,村(组)调解组织为基础的三级矛调网络体系,几年来,全区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160多件,调成率达96%以上;各级矛调组织调处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事件11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60多件涉及116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40多件,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和基层,较好地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

(二)矛盾纠纷特征。主要表现为“四化”。一是类型多样化。以往调解矛盾纠纷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纠纷

等类型,占矛盾纠纷总数的80%以上,现在主要表现为“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的劳动劳务、劳资纠纷。比如:2008年**镇群众殷茂生组织几个乡镇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王某承揽的建筑工地施工,工程结束后,包工头王某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借口,扣发殷茂生等人两万多元工程款。殷茂生就组织几十人准备到市政府上访。**司法所得到信息后,主动介入,追回了拖欠工程款并发到农民工手中,制止了一起群体访。二是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旧的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大都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比如:市区光明路市场因排水管道老化,积水外排不畅,道路严重受损,影响了商户生意。商户们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但因市场属于市工商局铁东分局、市市场管理中心及税务部门共同管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于是,商户们准备兑钱高层上访。天桥街道司

法所了解情况后,分别到上述三个部门及交通部门反映情况,最终使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受到了商户们的称赞。三是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织在一起,特别是近年来因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环境污染等纠纷,数量增加,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人的别有用心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比如:在天桥街道王国彦,猪厂拆迁上访案件中,由于牵涉面广,没有及时稳控好当事人的思想,引起家族集体上访,牵扯了区、乡两级干部的大量精力,最后经多个部门配合协调,才得以妥善解决。四是矛盾易激化。有些纠纷激化过程短,甚至在几分钟内激化,酿成刑事案件;有的纠纷潜伏期较长,表露不明显,经过矛盾积聚,突然酿成大案。比如:姬石乡农民康顺成因在本村给施工队干活

时,沙浆搅拌机漏电致其死亡。施工队工头和业主相互推卸责任,情况十分危急,极有可能引起进京赴省上访事件发生。区法律援助律师李会平和姬石该乡专职人民调解员高贵清、闫玉亮及时到位,经过现场勘察,认定责任属于电工安装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经过与市电业局交涉,最终协调赔偿补偿金5万元,有效避免了一起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当前矛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激励导向不均衡降低了矛调工作的重要性,挫伤了基层调解员的积极性。党委、政府在总结评价稳定工作时,往往把破获多少刑事案件中。查处多少治安案件、处理多少赴市、省、京上访事件。作为工作实绩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而对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许多矛盾激化缺乏感知和认可,客观上形成了小事变大,牵扯了领导精力问题才解决看作是政绩,大事化了、没有牵涉领导精力而问题解决看作是无功的导向。

(二)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人民调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有些纠纷涉及乡镇综治、信访、工商、民政、劳保等部门,但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使司法所力量显得相对薄弱,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区划以来,我区8个司法所,都是国债资金建的新所,目前,全区共下派专职司法助理员5名,其他3个司法所至今无司法助理员,每个司法所的辖区人口平均为万多人,很难完全承担包括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内的9项职能。

(三)调委会成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是文化程度偏低。目前全区660多名调解员中高中以上学历的仅有200多名,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二是法律素质较差。法律服务所

第三篇:甸中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案甸中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整合现有力量,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提出的三个最大限度: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二是注重维护群众权益,三是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四是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把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力量整合,开展民间纠纷调解、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机制

为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能力,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重点创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1组

长:普云翔(镇党委副书记、武装部部长)副组长:牟云波(副镇长、派出所长)成

员:张开洪(综治办主任、信访专干)

李加华(综治维稳办副主任)郑洁(司法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和阶段性工作总结,不定期适时召开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研究分析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由李加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二)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30日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参加例会人员为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及各村(居)委会治保、调解主任,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对当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确保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达到“五个底数清”,即:矛盾纠纷总数、已调、未调底数清;重大疑难纠纷底数清:婚姻、家庭、邻里、土地纠纷底数清;群体(五人以上)上访事件底数清;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员情况底数清。在分析总结和查找问题时要坚持做到“四个不”。即:不弄虚作假、不夸大问题、不缩小问题、不隐瞒事实,工作中确实做到实事求是。

同时,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未化解的存量矛盾和新2排查出来的矛盾要按照属地管辖和职能管辖的原则实施“五定三包”工作机制,即:定部门、定人员、定措施、定目标、定责任;包掌握情况、包疏导教育、包调处化解。对于复杂的、职能交叉的矛盾纠纷,实行“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重大隐患、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工作小组、一套解决方案,一个解决期限。通过建立矛盾联调机制,由领导牵头、部门联动、共同对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妥善化解,严防事态扩大,尽可能地减少存量、增加化解数量,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辖区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三)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全力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为防止职责划分不清造成的工作扯皮,现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调解工作职责和联合调处工作职责。

1.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民间纠纷和种类主要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收养、邻里、债务、房产、宅基地、环保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

2.派出所主要负责治安纠纷的调解工作。主要包括。夫妻、家庭、邻里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治安纠纷,情节轻微的;辱骂他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因房产、合同、债权债务等经济问题引起的治安纠纷,情节

3轻微的;噪声扰民、饲养动物扰民,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联合调解工作室调解的纠纷。同时,积极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其他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

3.信访办要本着为方便群众办事和反映问题、进一步拓展民意表达途径的原则,按照“网络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确”的要求,加强与司法所、派出所、综治维稳办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调,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统一受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原则,综合运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法,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为依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由协调小组统一指挥,一改过去多头管理、各自为战、力量分散、遇事互相推诿的状况,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管理的新格局

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扎实有效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将问题解决在本部门,做到不推诿、不上交、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管理,着力规范联调机制1.推行“窗口接待”

逢周末双休日、节庆假日,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等要适情安排1名工作人员值班,负责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和一般性调处,接待次日要将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和一般性调处情况与信访办实现无缝对接。对较为复杂并

4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处。

2.推行“一道程序办结”

按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对于所接待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够当场调解的要及时进行调解;对当场无法调解的,由信访办整理后及时移交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矛盾职能交叉的,及时移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由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处;较为复杂并有可能激化的,由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继续做好工作,对牵涉其他职能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在进行了集中梳理后上报县“三调联动”办公室和县“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县三调联动办或联席办采取交办督办的形式,交由有关部门限期办理。

3.推行“一套制度运作”

实行集中排查制,坚持做到“双排查”。一般矛盾经常排查,敏感时期、重要时期专题排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每月一次统一调度、汇总,召开一次社会矛盾分析会,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专题大排查,做到及时排查、早定预案,提前防范。

实行信息专报制,发挥基层信息员、调解员身居一线的

5优势,发现重大矛盾隐患及突发性事件苗头,在第一时间迅速报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小组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及时召开会议,采取措施化解,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实行首问负责制,群众前来办事,要求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好首问负责制,属本部门职能的认真办理,需由其他部门办理的,引导其如何办理,不能出现推诿和不理不睬现象。

实行联席会议制,对重大疑难和牵扯面大的复杂矛盾纠纷,由信访办提出方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级及时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责任人参加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布置,遇到突发性事件随时召开会议,明确牵头领导,指定责任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实行定期回访制,定期回访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调处不合理、当事人不满意的,责令有关单位重新处理。

实行快速联动制,一旦发生群体事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小组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疏导不误导,淡化不激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及时予以处置,稳定情绪,控制事态,消除影响,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把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实行奖惩激励机制,为防止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出现

6相互推诿、敷衍了事的现象,镇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对各村(居)委会和职能部门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挂钩。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调解工作上新台阶各村(居)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对矛盾调处工作加强领导和具体指导,真正把调解工作作为事关社会和谐、大局稳定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调解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整合基层力量,全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各村(居)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加快发展是政绩,维护稳定也是政绩”的思想,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稳定作为第一责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把巩固“平安甸中”创建成果作为一项事关长远、事关全局、事关根本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谐的治安环境、规范的法治环境、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实行人力集中、财力集中、场所集中,有效整合维稳工作力量,从而改变过去“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等问题,从而缓解人员紧张、经费保障不足的矛盾

(二)实行资源共享,信息顺畅,工作触角灵敏。通过信息通报、信息调研、信息报送等到多种途径,广泛、及时

7地将各类维稳综治信息集中,通过梳理整合后,信息更全面、准确、快捷,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解决处理问题更加及时有效。

(三)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提高工作效率。要以制度建设促进责任的落实,以协调机制促进职能的发挥,以考核督办促进工作的落实,从而形成“人人有担子、个个有责任”,推行“一岗双责”和“一专多能”;要将过去多部门事务统一起来,固定人员,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开成合力,既要防止工作脱岗又要防止工作推诿。

(四)强化服务,方便办事,让人民群众满意。要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成为为民排忧解难的主阵地、好地方,要保障经常性工作到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态度热情、工作作风转变、服务质量提高。要通过加强基层调解工作,不断降低和减少一般民事案件的上诉率及诉讼成本,方便群众。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紧紧围绕各项工作,努力做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举措,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消除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镇稳定,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状调研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以下简称矛调工作)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可以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又维护了社会稳定,是最经济、有效的维稳手段,被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日,区司法局围绕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

乡镇(街道)、村(居)开展调研并进行了认真思考。

一、矛调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特征

(一)矛调工作现状。新区成立以来,全区共组建了21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乡镇(街道)8个、村(居)186个、企业学校等22个,共有660多名调解员和信息员,全区形成了以区协调小组为龙头,乡镇(街道)司法所为骨干,村(组)调解组织为基础的三级矛调网络体系,几年来,全区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160多件,调成率达96%以上;各级矛调组织调处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事件11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60多件涉及116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40多件,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和基层,较好地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

(二)矛盾纠纷特征。主要表现为“四化”:一是类型多样化。以往调解矛盾纠纷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类型,占矛盾纠纷总数的80%以上,现在主要表现为“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的劳动劳务、劳资纠纷。比如:2008年**镇群众殷茂生组织几个乡镇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王某承揽的建筑工地施工,工程结束后,包工头王某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借口,扣发殷茂生等人两万多元工程款。殷茂生就组织几十人准备到市政府上访。**司法所得到信息后,主动介入,追回了拖欠工程款并发到农民工手中,制止了一起群体访。二是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旧的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大都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比如:市区光明路市场因排水管道老化,积水外排不畅,道路严重受损,影响了商户生意。商户们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但因市场属于市工商局铁东分局、市市场管理中心及税务部门共同管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于是,商户们准备兑钱高层上访。天桥街道司法所了解情况后,分别到上述三个部门及交通部门反映情况,最终使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受到了商户们的称赞。三是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织在一起,特别是近年来因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环境污染等纠纷,数量增加,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人的别有用心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比如:在天桥街道王国彦,猪厂拆迁上访案件中,由于牵涉面广,没有及时稳控好当事人的思想,引起家族集体上访,牵扯了区、乡两级干部的大量精力,最后经多个部门配合协调,才得以妥善解决。四是矛盾易激化。有些纠纷激化过程短,甚至在几分钟内激化,酿成刑事案件;有的纠纷潜伏期较长,表露不明显,经过矛盾积聚,突然酿成大案。比如:姬石乡农民康顺成因在本村给施工队干活时,沙浆搅拌机漏电致其死亡。施工队工头和业主相互推卸责任,情况十分危急,极有可能引起进京赴省上访事件发生。区法律援助律师李会平和姬石该乡专职人民调解员高贵清、闫玉亮及时到位,经过现场勘察,认定责任属于电工安装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经过与市电业局交涉,最终协调赔偿补偿金5万元,有效避免了一起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当前矛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激励导向不均衡降低了矛调工作的重要性,挫伤了基层调解员的积极性。党委、政府在总结评价稳定工作时,往往把破获多少刑事案件中。查处多少治安案件、处理多少赴市、省、京上访事件。作为工作实绩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而对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许多矛盾激化缺乏感知和认可,客观上形成了小事变大,牵扯了领导精力问题才解决看作是政绩,大事化了、没有牵涉领导精力而问题解决看作是无功的导向。

(二)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人民调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有些纠纷涉及乡镇综治、信访、工商、民政、劳保等部门,但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使司法所力量显得相对薄弱,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区划以来,我区8个司法所,都是国债资金建的新所,目前,全区共下派专职司法助理员5名,其他3个司法所至今无司法助理员,每个司法所的辖区人口平均为5.4万多人,很难完全承担包括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内的9项职能。

(三)调委会成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是文化程度偏低。目前全区660多名调解员中高中以上学历的仅有200多名,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二是法律素质较差。法律服务所

第五篇:信访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交办通知书xx中学综治维稳工作站基本台帐簿册(之二)

信访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交办通知书

(2010年6月1日至

日)

xx中学综治维稳工作站

信访及矛盾纠纷交办调处通知书(交字

(存根)

马庄派出所:

001号)

经我站研究决定,现将序号为001号的矛盾纠纷交由你单位负责调处。请在接到通知书后尽快组织调处,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调处工作情况和结果书面送达我站。

……………………………………………………………………………

信访及矛盾纠纷交办调处通知书

(交字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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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簿公三种。一是《信访及矛盾纠纷交办调处通知书》,主要对各种信访及矛盾纠纷个案分流交办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存底登记;二是《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督办通知书》,主要对未按期结案的个案进行督办通知和存底登记;三是《信访及矛盾纠纷调处销案通知书》;主要对信访及矛盾纠纷个案调处完毕后作销案通知和存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