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六、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七、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八、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通过培训后,方可负责此项工作。
十、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十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六、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七、各科(室)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分局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八、奖励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科(室)或干部职工可以参加保密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评选: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2.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3.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4.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5.从事涉密工作尽职尽责,未出现任何过失、泄密的;
6.将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对保密先进集体和保密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外,分别给予奖金奖励或其他方式奖励。
十九、各科(室)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个单位保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未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保密制度得不到落实的个人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2.凡泄漏国家秘密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视情况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现违规行为或失密事件后,若责任人态度端正、处理时间积极有效、整改措施及时到位,可适当减轻处罚;若责任人隐瞒事实真相、不配合事件的处理或未及时纠正错误再次发生违规或失密事件的,应从严加重处罚。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区分局
2018年6月8日
第二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
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推动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
保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
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保密审查员具体实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日常工
作;对相关网站(页)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员必须取得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5、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并明确告知单位所有人员。
6、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登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再交保密审查员进行复审,最终由分管领导终审并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当由保密审查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7、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有关
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8、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
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三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附件1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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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签发单
编号: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