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我县财政、地税、国资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为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县财政地税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在本机关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本机关内各科室、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保密审核的原则是。结合实际,依法审查,在保守国家机密同时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本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本机关财政、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本机关名义制订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

(三)本机关领导在重要会议(包括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财政、税收数据,征管、稽查、财务、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财政、地税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财政、税收、国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情况;

(七)财政、税制改革,国资管理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其他应该进行保密审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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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