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品召回信息披露的改善与措施
近年来,由产品召回信息的发布引发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吸引着人们的广泛关注。从“三鹿奶粉事件”中未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的“毒奶粉”重现市场,金浩茶油含超标致癌物,产品召回信息不向公众公布,锦湖轮胎召回公告的召回轮胎数量与产量不成正比,这些都折射出我国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有待完善之处。为此,本文探讨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之对策。
一、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一)产品召回信息概述
产品召回或缺陷产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行为。这里的“生产者”,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作的单位和个人。通常,进口商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被视为生产者。。。p笔者认为,从狭义的角度,产品召回信息是指仅在产品召回正在进行的环节中,应当由生产者披露的信息。一般而言,生产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1)缺陷产品的名称、结构、样式、序列号、外观照片或简图等;(2)有关缺陷产品生产、销售方面的信息,如缺陷产品生产者、主要销售者、销售数量、各地区市场销售数量等;(3)产品的具体缺陷状况以及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具体危险;(4)生产者为防止缺陷产品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而计划采取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步骤,以及消费者为了防止损害发生而应当采取的措施等。。。q从广义的角度,产品召回信息是指在产品召回的整个上述过程中,生产者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做出解释和说明的全部信息。
(二)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对保护消费者利益及保障缺陷产品的召回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实行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普遍都建立了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
从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海报、新闻或杂志广告、视频信息、信函、免费电话、传真等。为了促使企业及时、充分、准确的披露产品召回信息,各国法律以及主管机构制定的文件通常会对信息披露的期间、方式、范围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以产品召回发源地、产品召回制度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一般消费品的召回,按照其召回规则,厂商进行报告是产品召回程序的第一步。依照《消费品安全法》第15(b)节的规定,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应该立即将产品不符合标准的情况,缺陷的情况或者相关风险的情况告知消费者安全委员会。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立即”的解释是24小时之内。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应该报告某些信息,可以花一定时间来进行调查,该调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如果知晓此产品安全相关信息的是公司ceo或其他负责向委员会报告的相关行政人员,并且能理解信息的重要性,委员会认为公司已经知道了有关产品安全的相关信息,正常情况下,上述两类人员获知此类信息的最长合理时间是5个工作日。。。r又如澳大利亚1974年《联邦贸易实践法》中规定实施了产品召回的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要在实施了召回行为后2天内应依法书面通知主管机构。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1)产品的详细情况,如:名称,型号,编号,图片等。(2)产品提供者的详细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地址、邮政地址、e-mail地址、网址、电话号码、传真。(3)对产品危险的声明。(4)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5)产品在何处分派或出口。(6)提供者所拟采取的措施。(7)其他提供者和消费者应采取的措施。(8)使用或储存该产品的详细信息。此外,规定了对销售到国外的产品,一旦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发现产品具有导致危险的缺陷,就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货物进口人,并将该通知的复印件在10天内提交给主管者。
对于产品召回信息披露的方式,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制作的产品召回手册列举了一些方式。公布召回信息的方式有:以电视新闻方式公布;召开全国性新闻发布会,在电视、广播上宣布;通过全国性报刊杂志公布;通过区域性媒体公布;在企业网址上公布;通过产品销售记录、登记卡等途径寻找购买者,并直接告知其召回信息;通知与产品相关的批发商、代理商、零售商、维修人员、安装人员等;在销售点招贴公告;在企业商品名录、业务通讯和其他市场资料上公布;在产品使用者最可能造访的地方招贴,如医院、商店、儿科医生诊所、托儿所、修理店、设备租赁店等;直接通知维修点、零部件供应点、旧货店,等等。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选择以上方式。企业在产品召回过程中使用的每一份公告都应经过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审查(除非企业能辨认出所有购买召回产品的客户并直接通知他们),之后会联合发布新闻稿。新闻稿采用的语句措词成为其他召回信息公布方式的依据。企业以其他方式发布召回信息时,在内容上不得与新闻稿抵触,以免引起误解和混乱。每一份召回公告都经过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的审核,以确定生产者采取了最充分适合该产品的召回信息公告方式。。。t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以主管一般消费品召回机构的身份制定产品召回手册,指导企业的产品召回。
二、我国产品召回信息披露相关立法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产品召回信息披露相关立法
我国产品召回信息披露相关立法是伴随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在部分领域的建立而产生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我国在四个领域:即汽车、儿童玩具、食品和药品领域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与之相适应,关于产品召回信息披露方面的行政法规有两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和《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其它有关法律条文散见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之中。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从第四十六条可以看出,我国已将可召回产品的范围扩展到全部产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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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消费者遇到缺陷产品时需要将问题反映给主管部门或者生产者,经营者发现问题后需要发布召回信息,政府的主管部门需要汇总信息,这些行为的有效实施都需要建立强大的信息系统。统一的产品召回信息发布网站有利于各方主体信息的顺畅交换,因此,建议建立我国产品召回信息发布的专门网站,在此网站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方式,并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反馈、公示程序,建立和各相关机构如消费者协会、质检部门投诉系统等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三)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手册,统一产品召回信息发布标准
英国、美国有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产品召回手册,对企业传达产品召回信息发布方式有一些建议并鼓励企业运用创造性的方式披露产品召回信息。产品召回手册对产品召回信息披露方式的建议,能高效率地指导企业进行产品召回。建议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也制定这样一部面向经营者的产品召回手册,在其中制定统一的产品召回信息发布标准,以具有公信力的政府主管部门身份指导企业进行产品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