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创新工作座谈会记要

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监会www.xiexiebang.com时间:2011年10月27日来源:机构监管部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提高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指导证券公司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产品)创新活动并有效防控风险,在总结分析证券行业创新实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创新,是指证券公司为提高竞争能力、满足客户需求、适应经济发展,探索推出现行监管规则未予明确的创新型业务(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监管部门(机构监管部、各证监局)应当积极创造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工作氛围,支持证券公司发挥创新主体作用,鼓励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

(一)合理区分证券公司创新失误与违规行为。对于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风险,如该创新事项已经监管部门同意,证券公司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且及时报告、迅速纠正,主动完善创新方案,并平稳有效消除不良后果的,监管部门不予追究。

(二)根据创新试点的不同阶段和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降低初期确定的、高于常规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在充分发挥风险监控作用的前提下,适应证券公司创新需要

(三)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中合理设计考核证券公司创新能力的指标,通过考核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的竞争性、成长性和业绩等要素综合考察证券公司创新能力

(四)积极研究探索创新的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对先行先试并取得成功的创新业务(产品)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期后再向行业推广;证券公司创新方案在向行业推广前属于商业秘密,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证券公司允许不得泄漏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支持相关自律机构对证券公司创新进行评价,奖励积极探索、合规创新、对证券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证券公司及个人

(六)鼓励证券公司建立促进创新的绩效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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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二)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与合规管理制度

(三)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和自律纪律处分措施

(四)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事故

(五)其他必要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创新应当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创新方案应当取得监管部门的认可,不存在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或以创新名义逃避监管、进行恶性竞争的情形。

(二)市场有需求。创新应当以客户为导向,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发挥证券公司市场中介功能,服务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

(三)公司有能力。创新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资本实力、经营能力、专业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管理、团队建设、技术条件满足创新的需要。

(四)内控有配套。创新应当有切实可行的创新方案,业务规则、流程、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务实、合理。

(五)风险可控制。在创新业务开展前,应当对风险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

(六)客户权益有保护。创新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选择有风险认知和承担能力的客户,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七)外部监管有保障。开展创新应当与监管部门保持畅通有效的沟通,及时主动处理并报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监测、评估工作。

2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落实以下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一)明确创新业务(产品)的目标客户,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风险识别、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切实维护客户资产安全;认真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建立有效的创新业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高效地解决客户投诉事项,定期汇总分析客户投诉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健全完备的业务(产品)创新管理制度,明确创新在立项、设计、论证、决策、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的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在创新中的职责分工,形成前、中、后台的协调配合和分离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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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公司在创新试点业务(产品)终止时,应当做好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客户安置等后续事项,并将有关处置情况报机构监管部、住所地证监局和相关自律机构

(七)证券公司在创新过程中违法违规,或违反创新方案及其承诺开展业务的,机构监管部、相关证监局和自律机构将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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