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一)信息报告

1、报告范围。重特大突发性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情、群体事件、上访事件、恶性刑事治安案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和疫情,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等紧急重要信息。

2、报告时间。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事发地或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县应急办报告,较大、一般性突发事件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

3、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涉及人员基本情况、危害后果、采取的初步应对措施,并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和结果。

4、报告方式。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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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响应结束。经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基本消除后,应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事件,乡镇、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或专项指挥部自行确定结束;Ⅰ级、Ⅱ级事件报县应急委批准后结束。

(三)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特别是Ⅰ级、Ⅱ级事件发生后,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或以相关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信息及进程、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