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难救助对象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镇人民政府急难救助机构必须依照有关政策、规章和本制度的规定报送急难救助资料及文字性书面上报材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二条各村(居)委员会明确社会救助信息员,负责收集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救助机构报送急难信息。

第三条各救助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急难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对所上报的急难救助报表及文字性书面上报材料的质量负责。凡对所做报表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核,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填表人负责。

第四条各救助管理部门应在省州相关部门的上报时间内按时上报真实的低保报表及文字性书面上报材料,不晚报,不拖沓。对确属差错的,应在更改期限内进行更正,并写出书面报告或情况说明。

第五条急难救助报表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村(居)急难救助报表资料,由各村(居)急难救助业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急难救助报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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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社会救助业务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要利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公共服务大厅、公示栏、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畅通多平台、高效率的服务渠道,公开急难救助联系电话,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拓宽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反映问题的渠道。

第五条各社会救助业务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发动、鼓励热心群众、志愿者、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主动发现工作机制,探索多元化、专业化的主动发现模式。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开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热线“12349”,在镇人民政府公布急难求助电话,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