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难救助对象信息报告制度

民政部提高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

来源:(鄂民政发〔2009〕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9年开始提高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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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做好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调整工作。根据物价上涨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逐步调整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水平,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调标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同时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及时调拨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办法,确保按照新的供养救助标准对部分社会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湖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