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惠农政策

林业惠农支农政策

原标题:林业惠农支农政策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补贴对象及范围。全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所有者。

补贴标准: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从2013年起每亩补助15元,其中:兑现给公益林所有者的管护补助14.75元/亩,支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共管护0.25元/亩。国有公益林每亩补助10元。

办理程序。①自治区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各级财政部门;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林管护合同登记造册;③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④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管护补助资金汇入公益林所有者“一卡通(一折通)”账户

申领所需材料。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集体的还需提供村集体管护补助支出使用方案和村集体当年管护补助支出公示材料)。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财农〔2010〕157号)。

咨询电话。0771-6783979(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站)。

二、退耕地还林补助政策

1.退耕地还林原有政策补助

补助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补助对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农户)或退耕还林者。退耕农户自行退耕还林的,补助对象为退耕农户;退耕农户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约定。

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现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生活费补助20元;一次性给予种苗造林补助费每亩50元。

退耕地还林任务,国家从2007年起暂不安排。

2.退耕地还林完善政策补助

补助期限。完善政策补助期限,是在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的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补助对象。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办理程序。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经自治区和国家阶段验收合格的,原有补助到期次年起兑现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阶段验收合格的退耕地还林保存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验收合格证明;县财政或林业部门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农户一次兑付该年度生活费补助和管护费补助。

咨询电话。0771-6783943(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补助政策

补助对象。全区所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封山育林业主。

补助标准。从2011年起,一次性给予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300元,封山育林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亩70元。

办理程序。①退耕农户或者其他造林业主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或封山育林申请书;②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编制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作业设计;③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造林业主签订退耕还林合同;④造林业主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完成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任务;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验收合格证明;⑥县财政或林业部门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造林业主一次性兑付人工造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按合同分五年兑付封山育林补助。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造林业主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种苗的,应当征求造林业主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造林业主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造林业主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咨询电话。0771-6783943(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后续产业造林补助

补助对象。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按不同林种、树种一次性给予补助,其中:用材林每亩补助420元、水果类经济林每亩补助720元、食用香料类经济林每亩补助480元、中药材厚朴每亩补助600元、中药材金银花每亩补助300元、低效林改造每亩补助300元、退耕还林工程(包括退耕地还林和配套荒山荒地造林)补植补造每亩补助50元。

办理程序。①退耕农户向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书;②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③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退耕农户签订合同;④退耕农户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完成任务;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验收合格证明;⑥县财政或林业部门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农户一次性兑付补助。退耕还林专项规划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农户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种苗的,应当征求退耕农户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农户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咨询电话。0771-6783943(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明确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不再强调南北方地域差别和林种、树种等区别,全国统一按照“乔木、灌木、草本”三种标准实施。即退耕还林栽植乔木的每亩补助共1500元(包括两次森林抚育补贴共200元)、栽植灌木的每亩补助共1000元、还草的每亩补助共500元。在工程实施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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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方式。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实施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待报帐后再拨付其余款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及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09]1106号)

咨询电话。0771-6783935(自治区林业厅营林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