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

(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

1、

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每年10月10日前,将监测年内(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本机构出生数(包括孕≥28周的计划外引产和治疗性引产)及42天内婴儿缺陷、死亡等信息,由医务科审核后,上报辖区的区级妇幼保健院。

(六)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登记表:每月5日前向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七)新生儿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程序定期上报筛查和确诊的相关资料。

(八)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报表。各级婚前保健、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工作报表(季报表)及确诊hiv阳性病例个案卡。

具体操作可根据《福建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书实施工作指南》,各种信息上报时间见其附件《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上报一览表》。

三、信息报告的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指定相关科室专人负责收集、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认真核实后按规定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填报资料的保存、管理,接受上级检查。

第二篇: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1、各医院应设立妇幼保健科,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负责院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工作

2、医院内部与妇女儿童出生、死亡、出生缺陷有关的科室(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急诊室、病案室、内科、外科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娩登记簿、死亡登记簿及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薄及报告卡、放弃治疗登记薄及报告卡

3、医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应做好相关登记并及时上报本院妇幼保健科,妇幼保健科应于1周内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4、市妇幼保健院利用每月例会,根据家庭地址将出生报告卡、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和放弃治疗报告卡(漏报线索)返给乡镇妇幼人员,妇幼人员认真核实后一周内返给市妇幼保健院

5、发生于院外的死亡由所属辖区的医院负责调查核实,并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

第三篇: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库伦旗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

一、明确全旗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各基层卫生院妇幼信息报送人员,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基层卫生院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收集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各类妇幼卫生信息。

(二)各基层卫生院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完善医院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送制度,认真填写有关基础性表格,按规定时限将信息材料报告旗妇幼保健所

二、明确全旗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内容

(一)对妇幼卫生年报主要指标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

生命指标主要包括:活产数、新生儿死亡数、婴儿死亡数、5岁一下儿童死亡数、孕产妇死亡数、死胎死产数及产

后7天内死亡数等。

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主要包括。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住院分娩率、孕补和增补叶酸率、高危管理率、剖宫产率、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率、孕产妇产前筛查率、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等、体弱儿管理、出生缺陷儿数等。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1.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记录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父子保健手册发放登记、叶酸发放登记等相关登记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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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在15日前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区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年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对全区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审核,与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妇幼保健院。

5、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及辖区内相关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开展一次妇幼信息质量控制。

6、各单位所报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和制表人签名后方可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