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十年改制的政策实施历程

国企,国之重器。承担着国家经济建设及人民工作、生活权力的保障之责。以前,他被称作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即全体中国人民都拥有其所有权,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委托国家为之经营。这三十年以来,在不断的对其进行修剪和换装之后,大部分的企业都消失掉了,是什么原因致使这些我们的父辈用自己的双手创建起来的巨轮一艘一艘的沉没于改革的大海中。就让我们把时间的坐标点拉回到那个“春天”的起点,重读这三十年以来的点点滴滴。

简政放权、减税让利

1978年10月,中共四川省委选择了不同行业的6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试点,逐户核定利润指标,规定当年增产增收目标,允许在年终完成计划以后提留少量利润用作企业基金和给职工发放奖金。1979年2月,中共四川省委决定将扩权试点的范围扩大到100家企业。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中明确指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陷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大胆下放,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国企改革开始于对国有企业进行扩权让利的改革试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且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着眼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1979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5个扩权文件。这5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照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制定补充计划,补充计划所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定价自销;

(2)实行利润留成,企业有权自行安排使用利润留成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3)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企业的留成比例;(4)企业有权向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并按国家规定获得外汇留成。

从1979年7月到1980年6月,根据统计,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已经扩大到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产值60%、利润70%的6600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中上海、天津的试点企业利润达到80%以上,北京达到94%。

改革主持者们认为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同资本主义企业比不像“企业”,不是自己到市场上去自主经营、自找饭吃,而是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必须改变这种状况。

1979年的放权让利和1958年的工业企业下放是有本质的不同的。1958年在工业企业下放的同时,大力推行工人民主管理,而1979年的放权让利同时大力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这实际是扩大厂长经理享有的特权,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国营企业内部的公权力私有化,加大国营企业中存在的资本主义因素,破坏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领导权。也就是说,国家把权力下放给企业,企业却把权力集中到了厂长经理手里。

放权让利以后,尽管多发了一些工资,但企业生产效率并没有明显提高,而且很快就出现了经济秩序混乱、财政赤字剧增和通货膨胀等弊病。到1980年底,中央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国有企业也由进行“扩权”改革转向强化完成国家计划的“责任制”,这宣告了放权让利的失败。但是,放权让利中损害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工人民主管理制度并没有恢复。相反,1980年9月,胡耀邦对黑龙江省委书记李力安的一封信作了批示。信中提出对工业学大庆问题,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以便统一大家的认识。1981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转发国家经委党组《关于工业学大庆问题的报告》,事实上否定了大庆经验和“鞍钢宪法”,使在放权让利中扩大的厂长经理享有的特权得到了确认。

拨改贷

“拨改贷”即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简称。1979年“拨改贷”首先在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省市及纺织、轻工、旅游等行业试点。1980年国家又扩大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范围,规定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贷能力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拨改贷”改革。1985年1月起,“拨改贷”在全国各行业全面推行。

原来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经常性的流动资金都是经上级行政机关核定以后由财政拨给的。从1979年到1983年期间,国务院先后批转有关部门文件,规定财政不再给国营企业拨付固定资产投资和经常性流动资金,全由企业自己向银行贷款,并负责还本付息。与此同时,从1983年到1988年,国家规定对国营企业征收实现利润的55%的所得税,并且要求税后还贷。

这一政策实际上是要国营企业代替国家完全承担出资者的经济责任,国家成为既不出资、也不对投资后果承担责任的所有者。要企业有偿使用资金,却不考虑企业还贷的资金来源。不说企业经营并不都能赚钱,就算有了利润,先要缴55%的所得税以及其它种种上缴,过重的税收和上缴,使企业根本无法进行积累,无法归还银行本金。事实上大部分企业连利息也难以承担,只能靠再贷款来支付利息。借新债还老债,结果债务越积越多,终至不能自拔。

“拨改贷”对国营企业的影响是致命的。而国营企业高额负债不能偿还,使得大量银行贷款有去无回,形成大量的呆坏帐,银行的金融资产质量不断恶化。许多国营企业因为不能还贷,银行也不再肯贷款给他们,被逼到了死路之中。而那些不负责任的人们,却又以此来证明国营企业搞不好。最受苦的是工人阶级。许多企业出现了停产、半停产,大量工人下岗、领不到工资,生活陷入困境。

这种状况一直拖到1999年,在许多企业早已回天无术,而银行危机深重以后,才不得不采取“债转股”的办法,由财政从发行的特别国债中拨出资金,组建四个资产管理公司,分工收购、管理和处置几大银行的不良资产,把银行原来对企业的债权转变成为资产营理公司握有企业的投资股权,然后再由资产管理公司把握有的企业股权向社会押价拍卖。这样一番周转的结果:银行收回了不良资产;企业还掉了债务,却卖出了股权;社会资本从拍卖中以廉价占有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国家在资产管理公司押价拍卖企业股权中付出了一定的损失。总算把“拨改贷”所造成的具体困境在银行和一部分企业中解开了。但更根本的是整个国有企业经过这二十年的折腾消耗,早已大伤元气,许多已经无可挽回;而这些企业中的工人阶级早已吃尽苦头,许多人已经离厂失业。“拨改贷”也以策划者自认认识误区的一场严重失败而载入了改革的史册。

利改税

在“拨改贷”保持长期影响的情况下,198

3、1984两年,国家又搞了两步“利改税”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在进行经济调整工作的同时,着手研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在税制改革方面,确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即由上交利润改为交纳税款,税后余利由企业自行支配。1981年,在总结若干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同时,财政部先后在湖北、广西、上海、重庆等地进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扩大试点工作。1982年12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三年内,对价格不作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应该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这项改革需要分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进行。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分两步走。”根据这个精神,

从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

我国于1983年6月1日推行第一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仍采用税利两种形式上交企业利润,按照国务院1983年4月24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对不同规模、行业的盈利企业采取不完全相同的办法:

1.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

2.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实行彻底的利改税,按照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由企业自负盈亏。大中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了企业的合理留利外,采取递增包干、定额包干、固定比例和调节税等多种形式上交国家。

1984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第二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在完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基础上,取消其他税后利润上交办法,统一改征调节税;将原来的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有利才上缴,多利多缴,少利少缴,无利不缴,国企运作的资金由国家统一调拨,作为经营者的国家是要承担经营风险的。而利改税后却是依法必须缴纳的。将投资收益变为强制性的税收,实际上把风险完全给了企业,国家从经营者转变成只有赢不能输的固定收益所有者。

利改税后企业的发展全部依赖“剩余利润”,企业必然要为争取更多的“剩余利润”而排斥一切非本单位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所有的国营企业都以本单位的利益为中心,必然破坏国家计划、互挖墙角、增加内耗、降低整个国家的经济效率。

在两步“利改税”推行后,国营企业面临高利率和高税率双重压力下陷入了绝境,出现了全国国营企业实现利润连续22个月滑坡的局面,国有企业又在这方面遭受了一番伤害。“利改税”也因此以失败宣告终结。

厂长经理负责制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厂长(经理)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心、由厂长(经理)统一领导企业生产行政工作,并对企业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的一种领导制度。在厂长(经理)负责制下,厂长全面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权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以及作出各项经营管理中的决策。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实行,变相的废除了改革开放前的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厂党委书记、工会、国企职工都要接受工厂一人的管理、安排和调度。

厂长经理负责制推行以前厂长和工人既是管理者又是劳动者,在企业内部两者实际上是平等且相互监督的成员。工人通过参与班组、职工会议及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厂领导形成互动。厂长没有克扣工人工资、开除工人的权力。企业实行的是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委、工会、职代会除了发挥管理职能,实际上还有民主监督职能。

厂长经理负责制推行以后,党委、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成为了一个摆设,时有厂长开除书记的现象存在。工人的福利待遇及工作饭碗系于厂长一人之手。在制度上,废除了工人参加厂内管理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等上层与下层意见流动的机制,厂长集管理、生产、经营、采购、销售、人事等权力于一身;在思想上,消除掉到了以前工人敢在领导面前表达不同意见的主人意识,在厂长等领导面前唯唯诺诺,宣传部门也宣扬做好本职工作的意识,工人也就此只关心自己的工作,不再参与过问厂的发展。厂长借此选拔一些善于钻营和自己利益相联的人。在价格两轨下,厂长及提拔起来的企业各部门亲信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中饱私囊,这也为80年代中后期国企基层工人偷拿产品等小偷小摸行为奠定了思想基础。

《破产法》制定

1985至1986年间发生过急于要搞国有企业破产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前,某个国有企业没有搞好,但只要它有搞好的必要,那就加强领导,进行整顿、改进。如果这已没存在的必要,就关停并转;生产资料、债权债务等由上级机关处置,职工另行安排工作。

改革开放以后,改革的主持者在国有企业无论如何都搞不好的总的观念影响下,认为许多企业都已应该淘汰出局,应该采用资本主义私有企业破产的办法来处理这些国有企业。当时我国还没有一部全面规范工业企业的完整法律,破产只是企业法制中的最后一个问题,应当先制定《工业企业法》,在此基础上再制订后为其子法的《企业破产法》。

而当时主持改革的领导人刻不容缓,先推动沈阳市制定了一个地方的行政法规,向五家企业发出破产的“黄牌警告”,并在一年后的1986年8月对沈阳防爆器械厂实行了破产。然后,急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附加一条:《破产法》要等《工业企业法》实施三个月后才得试行。当时,《工业企业法》还没有讨论。一部已经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的子法律要等尚未经最高立法机构讨论的主要法律生效三个月后再试行,这是中国立法史上仅有、世界立法史上少见的现象。

优化劳动组合及劳动合同制

我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个期间是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许多企业是新建的,生产、经营、规模都在发展之中,大多数干部、工人都是新上岗位,都很年轻,并无把企业人员经常大批精简出去的必要。加上中国劳动力多,当时的方针就是高就业、低分配,“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把劳动力培养储备在企业之中,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以后建设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为公民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职工在企业中任职劳动以后领取的工资是他们自力更生创造的,是无可非议的。

改革的献策者们却从西方的观点看问题,认为资本办企业就是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用人越少越好,劳动力成本越低越好;劳动力必须流动,必须让劳动者相互竞争,劳动者只有在随时面临丧失职业的压力之下才会诚实劳动,社会需要有一支失业的劳动后备军,用来压低市场的劳动力价格,以有利于企业和资本。

从1985年开始,北京、沈阳、青岛和株州四城市先后在部分企业进行优化劳动组合的试点。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皆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

“优化劳动组合”的最主要之点就是企业的全体人员,从干部到工人,人人取消原有的职务、工资,摔掉“铁饭碗”;根据精简机构的要求,重新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分配拉开差距,奖勤罚懒。经过优化劳动组合,全国企业出现了一批富余人员。所谓富余人员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精简机构,经过严格定编定员或是由生产调整而多余的人员;二是经过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三是老、弱、病、残不能顶岗者。

通过人人都同企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明确了职工与企业之间只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契约关系,职工与企业的生产资料无关,职工的企业主人地位也就不复存在。在此基础上经过优化劳动组合,在岗的“铁饭碗”砸掉了;干部职工都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一大批人下岗失业。

承包责任制两步“利改税”失败以后,国企改革如何深化。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改革的献策者们认定是职工吃了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了国家的大锅饭,但从不说国家的“大锅饭”是企业上缴的,企业的“大锅饭”是职工创造的。国家固然怕企业搞不活,但同样怕拿不到企业的上缴。

在这样的制约下,从多种方案比较中,国家决定从1987年下半年起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到当年年底,全国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已达到82%,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也达到60%以上。

在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同时,随着指令性计划的减少和价格的不断放开,不少国有企业被推入了市场,按照市场法则进行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下,有多种多样的不同做法。从形式上看,它包括:(1)“上缴利润定额包干”;(2)“利润比例分成”;(3)“上缴利润递增包干”;(4)“亏损企业减亏包干”;(5)“两保一挂”,即保上缴税利、保技改项目,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

承包制从1987年到1993年的几年间显露了许多弊端,主要是承包是有期限、有指标的,承包者个人只有在承包期内获利才可以多得,这就自然地使承包者只顾承包期的短期利益,普遍地出现扩大虚假利润,以达到增加承包者自身收入的目的。此外,拚设备、拚材料、拚能耗、拚人员以求利润最大化,也是众多承包企业的常见行为。

由于承包制存在无法克服的制度性缺陷,使承包制始终无法完善。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使企业越来越缺乏后劲。尽管改革献策者提出种种完善承包制的主张,却一无可取,完善承包制也因徒劳而告终。

利改税和承包经营实行以后,追求高利润,造成产能过剩,也为1988年到1993年,中国出现企业经济效益急剧下降和恶性通货膨胀的严重困境埋下了伏笔。

淡化还是强化工会之争

1988年7月,全国总工会为召开中国工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作准备,在湖南省张家界湖南省总工会疗养院召开全国工会理论政策研讨会。中央办公厅两位局级干部为了解情况,来参加会议。他俩在小组会讨论中发表意见,说是要淡化工人阶级,因为党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并且认为赫鲁晓夫的全民党、全民国家是有道理的。他们的发言使参加会议的许多工会同志吃惊,纷纷表示不同意见,也引发了一场争论。

事后全总领导报告了中央。中央书记处专门委托当时分管工会的中央书记处书记同志到全总十届十三次主席团会议上讲话说明:“工会的改革,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他说:“我建议:‘淡化’这个热门话题就到此为止。”“一般说来,讲平等是没有错,宪法里已明确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工会提出与政府的平等关系,是否意味着工会要有否决权或共决权呢。平等可以做各种各样的理解。政府做的决议我可以不同意,可以反对,甚至可以不执行,这样的平等行吗。我们认为,要从大局出发,目前提出与政府的平等关系不好,会带来不利的后果,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从工会当前的现实情况出发,能够做到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并在参与的内容和程序上制度化,就可以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

“淡化工人阶级”、“淡化工会”之争,是工会演变中的一个重要信号。这个信号透射出当代中国工人社会地位已经并且还将发生变化的信息。

破三铁

1992年1月25日,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以来,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企业内部“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弊端没有完全破除,影响了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企业内部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成为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任务。国务院批转的《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也指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能高能低的内部分配制度;打破“铁饭碗”,建立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制度;打破“铁交椅”,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内部多配和建设投资约束机制,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破三铁”运动。据统计,全国进行三项制度改革试点的企业达6万多户,涉及3000多万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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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为完全国家工业化及人民的就业问题投资建设了一大批企业,这些企业都是每一个职工用自己的双手辛勤劳动创造出来的。回顾三十前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可以看到他不像农村改革那样得到一些农民的支持,而是在绝大部分的工人群体的反对声中,在每一项改革的进程中都以失败而告终,但就是这样还是要支持改革。在改革成为目的的时候,改革者们发现自己的任何一项要搞好国企的愿望都现实不了,最后他们干脆把他卖掉成为国企改革的最终解决之道。

可以肯定,国企改革的整体性失败,早期是改革者不负责任的、盲目改革造成的,到了中后期改革者则是有意推行私有化想从中牟利的结果。并非是工人“大锅饭养懒汉”的结果。

关键字:国企改制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