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014年4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4月,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两部门:应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小微企业可享所得税减半计征优惠

继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外界一直关注扩围后的优惠政策上限是多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4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两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调整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意味着更多小微企业将降低税负,有助于更好激发小微企业活力,也是当前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

湖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惠及4万户

记者从省国税局4月24日召开的税企座谈会上获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湖南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三次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湖南省之前已经连续两次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扶持力度:第一次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次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此次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的范围上限再次提高到10万,并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范围拓宽至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将政策截止期延长到2016年底。

据统计,湖南省国税系统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08年0.59万户,减税1034.38万元,上升到去年的1.86万户,减税5455.06万元。此次优惠力度加大后,预计全省将增加2万户,有4万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计今年减税1亿多元。

江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时间延长范围扩大

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时间、纳税上限和范围均作出了新调整。与原来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相比,此次新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

根据最新的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间从原来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长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提高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原来只对查账征收户扩大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户。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甘肃国税部门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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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部湾经济区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在北部湾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洽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