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及《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乡镇政府、县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

(五)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九)依申请公开政府的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是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市考委办,并通过发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条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专项奖励。

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务院和省上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2: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1: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了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并真正发挥作用(2分);

(二)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三)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2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20分)

(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五)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4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2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四)建立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五)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管理制度(2分);

(六)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经费设施保障情况(1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5分);

(二)安排经费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2分);

(三)配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施(3分)

五、服务“窗口”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真公开(2分);

(二)实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2分);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的建设情况(20分)

(一)开通并规范运行县、区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3分);

(二)建立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4分);

(三)能够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四)政府网站开设了网上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等功能,并真正发挥作用(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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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可按省上的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