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公布时限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5日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同时以纸质文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二、报告公布内容

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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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加以落实,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并建立“信息审查”制度,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3)我办已对全县各单位2月份的信息公开数量进行了统计并公布,请各单位对照自查,及时补充更新。今后,我办将每月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计检查,并对不重视、不及时补充和更新的单位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