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46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7〕13号)要求,为确保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要遵循依法公开、分工协作和统一规范的原则,坚持做到系统化、标准化、电子化,既要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又结合自身实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编制工作。

二、编制范围、基本内容及信息录入时限

(一)编制范围

本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范围包括:

1.县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2.县政府各部门、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

3.县政府所属其他单位;

4.县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编制内容

按照《条例》和省、市政府规定,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的编制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两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条目的总汇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政府、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服务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内容结构

1.县政府及政府部门、相关单位

(1)单位简介;

(2)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3)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5)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6)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3.公共企事业单位

教育、医疗、住房、电信、金融、旅游、食品、药品、农资、环保、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条例》规定内容编制目录。主要内容应包括:

(1)单位职能及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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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日常维护。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维护工作,新的政府信息生成或政府信息发生变更时,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间发布和更新。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信息公开的动态监督机制,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府信息依法、全面、及时公开。对编制工作不重视、拖延全县编制工作进度或因工作不到位产生不良后果的,将视情况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全县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工作完成后,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