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信访举报保护机制
浅谈构建信访举报保护机制
公民的信访举报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信访举报行为在法治国家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现阶段,存在为数不少的信访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情形。笔者对我国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分析
目前我国信访举报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屡屡发生。其中实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问题更为突出。打击报复的对象包括举报人,也包括假想举报人(以下概称举报人),报复行为不一而全,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人身伤害。一些犯有重罪、涉案金额巨大,一旦被查实将被处以重刑的被举报人,通常会利用权力或金钱,指使他人威胁、殴打、伤害,甚至杀害举报人及其亲属;一些心性狭隘的被举报人,即使被检举的只是轻度违法违纪行为,因检举行为影响其仕途发展,也可能采取人身伤害的报复方式。
二是对举报人进行诬告陷害。有的被举报人冒用他人姓名或匿名,向有关机关反映虚假情况,企图混淆是非,转移视线,分散调查机关的力量,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有的栽赃陷害举报人,滥用司法权,使举报人含冤受罚。
三是对举报人进行辱骂、诽谤或排挤孤立。当举报人对所属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时,或对举报人随意辱骂、诽谤,或唆使众人对举报人进行感情孤立和歧视。
四是对举报人进行隐性报复。被举报人通过自己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力,对举报人进行刁难、压制甚至迫害。被举报人亲自,或通过其同事、下属,对举报人的岗位调动、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施加负面作用力,影响举报人正常的工作生活。
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法律制度不完善。这是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虽然我国在保护举报人方面已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十条做出禁止打击报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有类似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实行报复陷害做出处罚规定。但上述规定和法律条文存在一些立法缺憾:
一是规定的被打击报复对象范围过窄。除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外,其他法律法规都只是把被打击报复的对象局限于举报人本人,而忽视了对举报人亲属的保护。
二是相关规定缺乏操作性指引。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检举、控告、申诉人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没有规定检举、控告、举报人自我保护的途径、程序以及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对打击报复行为的范围界定仍然不足。如上所述,打击报复可以有很多隐性形式,如果缺乏相应的立法支撑,在法律意识相对提高的今天,对打击报复行为的取证,以及对打击报复者进行惩罚都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四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利,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同时存在犯罪行为界定粗糙、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等立法缺陷,造成对应受刑事处罚的打击报复行为惩处不力,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在受到侵害后难于救济。
第二,对打击报复行为查处不力。这是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重要原因。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有关部门对信访举报人受到显性报复、恶性报复的案件往往能及时立案查处,而对信访举报人受压制、刁难等隐性报复案件渐失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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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利,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如经调查属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如给举报人造成物质上、精神上损害的,要依据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赔偿和处罚,让报复者在法律上、经济上、党政纪上都受到严厉的惩罚,增强人民群众依法举报的安全感。
3.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奖励机制是对举报人检举违法乱纪的鼓励,目前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奖励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实际工作中奖励金额普遍较低,对鼓励举报不利。应加强奖励经费的保障,在《举报法》中制订完善的奖励制度,加大奖励的力度与幅度,及时妥善地做好奖金发放工作。
任何一项机制的构建都有其价值关怀,笔者以为,信访举报保护机制的价值关怀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举报人权利的关怀,二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怀。前者落脚于基本人权、举报人精神及物质上的激励;后者则应着眼于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惩、将其纳入惩治腐败的强势高压之中,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