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地信访案件引发不稳定因素原因及对策探析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目前日渐增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突出问题,因为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建立,原先固有的利益格局和社会收入分配模式已彻底打破,我国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利益冲突加剧。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终裁决者的人民法院,每年的受案量在急剧增加,相应的各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接踵而至。因此全面理清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趋势,从而及时加以应对,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
笔者以自己所在的宁安法院为例,具体分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和原因
1、信访案件的特点
在宁安法院所有的信访案件中,有50%左右是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拆迁补偿纠纷案件),有20%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0%是土地纠纷案件,10%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10%是其它情形引发的上访案件,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时间漫长,年代久远。当事人反映问题所涉案件时间跨度过长,有的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判决、调解案件,当时的办案人员或调离,或退休,有些卷宗材料不全面,有的证人或涉案人都已经去世,难以查证。宁安法院涉及此类的案件达10件,因此要想平息此类信访案件难度极大。
二是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我们宁安法院有多起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甚至案件已经在省院被驳回再审申请达2次,办案人员数易其人,对此类案件便成了“烫手山芋”,谁都不愿接手,责任部门难以确定;有些案件一审在中院、高院或外地法院,这些部门负责解决问题,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访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负责稳控,“两层皮”现象时常出现。
三是联合上访、制造声势。有些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为扩大事态,制造声势,相互串联,群体上访。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由于其不合理的诉求难以实现,便大多采取这一形式以虚张声势。
四是漫天要价,捕风捉影。有些行政拆迁案件,责任已经分清,补偿费用在公平的基础上已经到位,但一部分当事人仍不依不饶,漫天要价,随意性极大,动辄十几万、二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几百万,因其要求毫无根据,相对方不可能予以接受,所以无法解决。
五是上访要挟,动辄越级。有些信访当事人由于其无理要求难以满足,于是动辄便以进京入省上访相要挟,以此向法院或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实现其非法利益。
六是不讲信誉,趁机敛财。有的案件问题不大,损失不多,为了平息信访,经过法院或相关部门的主持调解,已经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有的甚至是政府部门为了平息信访,不惜“花钱买平安”。但上访人当时承诺息诉罢访,但拿到钱后不久,便又旧事重提,再次上访,企图再获补偿。
七是无赖心态,投机心理。有的案件当事人为达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大耍无赖。不分时间、地点、场所死缠硬磨、无理吵闹,以此来消耗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锐气,以达到对方让步或妥协的目的。
八是年高身残,故意闹访。有的上访人自恃年岁已高或者身患残疾,更是有恃无恐,极尽搅访、闹访之能事,在自己无理要求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到法院见人就骂,只要有人予以制止,或大打出手,或趁机诬陷法官。并抓住法院难以对这些弱势群体采取强制措施的心理,更是天天搅闹,以期达到其无理目的。九是借助网络,恶意诋毁。有的无理上访人在层层上访均被驳回以后,便借助网络博客或发帖到网上,故意杜撰大量不实内容对法官和法院进行肆意的污辱诋毁,从而蒙骗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使法官、法院形象受到的极大的影响。
2、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突出集中在当事人自身原因、法院原因及社会原因三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第
一、片面认识、固执思想而导致的缠访缠诉。我国目前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变得复杂和多样化,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误解或者偏执,再受中国“官大一级好办事”等传统思维的影响,认为上访机关级别越高,问题解决的越快,不论性质大小,就一概越级上访。同时对基层法院不信任,凭主观臆断和自己利益的需求生搬硬套案例,偏听偏信,当自身的诉求没有实现,就固执地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法院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这些因素是造成涉诉上访和缠访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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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权主义膨胀,个人利益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有观念深入人心而且完全暴露出来,对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强化,当私有权利将要失去时,则不择手段企图竭力挽回,并且对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也会千方百计地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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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歪曲事实,故意缠诉。有部分当事人明知案件处理没有问题,但其深谙上访之道,其上访的目的主要是抓住了法院求稳定、急于息诉罢访的心理,故意歪曲事实,或故意提高应得利益。还有的个别上访者纯属无理取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便成了信访者信奉的教条。有的成为“职业上访人”,影响恶劣。有的信访当事人认为上诉要交纳上诉费用,而上访至少要节约了诉讼成本和代理成本,有时并可获取额外利益,因而有些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时便坚持不懈地上访,却不愿意通过上诉等正确途径来解决问题。二是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第
一、法官业务素质不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强。有的法官不能正确充分地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没有告知,举证责任划分不明,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造成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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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别法官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仍然没有抵御住“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困扰,这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公信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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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009年开始我们宁安法院为提出打造“公信法院”目标,实行审判执行工作“十大公开”,全面实行立案公开、承办法官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庭审公开、执行案件公开、法律文书公开、信访问题公开、司法鉴定公开、审判纪律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真正将法院的全部工作置于社会的全方位监督之下,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以公开促公信,由此也打消了当事人无端猜疑,减少了信访问题的出现。
7、固定证据,依法治访。对那些借上访制造事端、告洋状、闹事敛财、图谋生利的违法上访人和所谓代理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打击违法上访工作机构,明确职能、赋予职权,对一些违法上访人予以密切关注,仔细审查所涉案件质量,认真考量上访动机,细致考察上访行为,切实做到准确定性。同时要固定证据,依法打击。在定性后,要随时固定证据,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诽谤罪等相应罪名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从严、从快、从准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8、要建立信访困难当事人补助基金。由政府牵头,财政出资,建立信访问题补助基金,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困难当事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使公平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