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成因与对策

当前劳教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与对策字号选择:

(2009-06-0216:26:24)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态势,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地进入司法程序寻求解决途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比较突出。随之,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结果不服或因在监狱、劳教场所接受法律改造、矫治过程中而引起的涉法信访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如何化解监狱、劳教场所涉法信访问题,是当前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笔者通过对照、分析当前劳教场所出现的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下对当前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事件的成因、特点与对策,以之共勉。

一、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

(一)、个别民警执法不公,甚至违法乱纪,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在管理教育劳教人员过程中个别民警在工作中遇到“耍赖皮”、抗拒劳动的难改造劳教人员时,往往感情冲动,意气用事,除了打骂、体罚等简单粗暴教育手段外,几乎没有其他有效方法。

(二)、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没有保障,有超时、超体力劳动现象。这是多数单位存在的“重管轻教”、“重生产轻改造”等倾向性问题,个别单位为了完成生产任务,长时间超负荷劳动,造成劳教人员身心健康问题。

(三)、个别民警收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贿赂,兑现不了承诺。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些人越来越“务实”,把钱财作为追求的目标。一些民警由于长期在一线工作受工作辛苦、环境艰苦,待遇低,产生了心理失衡,便借职务之便打起了劳教人员的主意。在劳教人员减期、所外就医、放(准)假、工种安排等环节上大搞权钱交易,随便许诺搞变通,给予特殊照顾,往往又兑现不了承诺。

(四)、个别民警不作为,纵容违反所规所纪的劳教人员,持强凌弱,敲诈勒索。他们只是狭隘地看到,自己不动手就没事,也不会被追究,至于别人打骂,与已无关,为了使自己“不犯错误”,即从“只要自己不动手,就与自己无关”的错误认识中,派生出了指使、默许、暗示,纵容劳教人员打劳教人员的行为。

(五)、在劳教所接受矫治期间患病,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劳教所给予补偿。这种现象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推进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个别劳教人员开始打起劳教所的主意,不管是否合理、合法,都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能捞点就捞点。

(六)、在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放(准)假、减期等执法环节认为不合理,显失公平。个别劳教人员对政策法规的不熟悉,只听一面之词,民警不能很好的解释工作,个别劳教人员认为存在“暗箱操作”。

(七)、因患病正常死亡后,家属产生异议要求赔偿。在人们心目中普遍认为监狱、劳教场所都存在打骂、体罚、虐待等现象,错误地认为是劳教所在管理中打死、或纵容其他劳教人员打死的,遂要求赔偿。

二、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民警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够高。随着近年来各项执法教育活动的开展,劳教人民警察整体素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绝大多数民警已经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劳教工作。但仍有少数民警包括少数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不明显,甚至没有提高。有些部门领导治警不严,疏于管理,有的领导在提拔任用干部上搞任人唯亲,有的人事部门没有严把

12px

14px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六)、定期开展“整顿劳教人员矫治秩序”活动,严历打击“所王所霸”、无理取闹、小病大养、无病呻吟、不认罪错不接受矫治的行为,依法合理使用惩戒措施,使整顿矫治秩序活动形成一种常态,维护好场所的良好矫治秩序

(七)、积极与新闻媒体接触,正面宣传劳教场所的执法工作,让社会和百姓了解劳教场所的各项工作,增加劳教场所的开放和透明度,定期请劳教人员家属或社会新闻媒体参观劳教场所,征求劳教人员家属意见和建议

古人云。“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惩其未犯,防其未然”,只要我们各级主管部门,把预防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扩展工作触点,及时了解和把握本单位、本部门的热点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使问题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积极应对国际环境大变化,努力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