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立体化涉诉信访综合处理机制
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信访在我国目前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目前处理社会尖锐问题和缓解矛盾的一种有效机制。但是对于涉诉信访而言,由于其特殊性,不似其他社会问题可以通过信访进行解决,而只能通过司法渠道,于是如何涉诉信访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现实的情况是,多年来涉诉信访工作由于缺乏终结处理机制,重复上访、无限申诉上访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乃至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笔者认为,应当在个案涉诉信访领域有所突破,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从而规范涉诉信访秩序。
笔者拟以中级人民法院为背景,就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终结机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探讨。
一、涉诉信访工作终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涉诉信访终结有其法律依据,这是该原则提出的合法性的基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涉诉信访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和申诉制度是解决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这是其一。其二,涉诉信访终结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建立信访终结机制不是限制当事人的信访权利,恰恰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避开信访怪圈。其三,坚持司法程序穷尽原则。认定无理信访,要穷尽各种司法程序,充分保障信访当事人正当行使合法权利。其四,涉法信访要坚持社会综合治理。对于法院司法程序已经用尽的无理信访、上访老户,就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进行综合治理。因为,法院信访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
二、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
1.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价值意义
诉讼民主和诉讼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最根本的措施,也是确保信访复查效果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对于重大信访案件进行公开的复查听证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运用听证会方式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原审单位公开审判过程及结果,信访人陈述问题及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双方进行辩论,公开有关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终形成听证结论。改变过去那种当面接谈、阅卷调查、个别驳回、事后各执一词的传统做法。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和依法纠错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是新时期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思路,是一项制度创新,它折射着“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其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强了党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信访人从事涉诉信访活动的法治观念,使各方参与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体和程序规定认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准确,界定更加公允,有利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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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信访终结和公示制度
对于经听证会或者审委会研究,确定为无理上访的,由各程序所涉及的审判庭提供原审、再审或复查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诉材料、历次复查情况、息诉工作记录、案件综合报告等资料,送交立案庭建立信访人员档案。由立案庭将审理结论在接待场所公之于众,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终结涉诉信访程序。
终结涉诉信访程序后,不再就其申诉立卷复查或回函答复,只做一般性的接访息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