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目前日渐增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突出问题,因为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建立,原先固有的利益格局和社会收入分配模式已彻底打破,我国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利益冲突加剧。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终裁决者的人民法院,每年的受案量在急剧增加,相应的各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接踵而至。因此全面理清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趋势,从而及时加以应对,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

笔者以自己所在的宁安法院为例,具体分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和原因

1、信访案件的特点

在宁安法院所有的信访案件中,有50%左右是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拆迁补偿纠纷案件),有20%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0%是土地纠纷案件,10%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10%是其它情形引发的上访案件,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时间漫长,年代久远。当事人反映问题所涉案件时间跨度过长,有的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判决、调解案件,当时的办案人员或调离,或退休,有些卷宗材料不全面,有的证人或涉案人都已经去世,难以查证。宁安法院涉及此类的案件达10件,因此要想平息此类信访案件难度极大。

二是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我们宁安法院有多起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甚至案件已经在省院被驳回再审申请达2次,办案人员数易其人,对此类案件便成了“烫手山芋”,谁都不愿接手,责任部门难以确定;有些案件一审在中院、高院或外地法院,这些部门负责解决问题,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访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负责稳控,“两层皮”现象时常出现。

三是联合上访、制造声势。有些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为扩大事态,制造声势,相互串联,群体上访。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由于其不合理的诉求难以实现,便大多采取这一形式以虚张声势。

四是漫天要价,捕风捉影。有些行政拆迁案件,责任已经分清,补偿费用在公平的基础上已经到位,但一部分当事人仍不依不饶,漫天要价,随意性极大,动辄十几万、二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几百万,因其要求毫无根据,相对方不可能予以接受,所以无法解决。

五是上访要挟,动辄越级。有些信访当事人由于其无理要求难以满足,于是动辄便以进京入省上访相要挟,以此向法院或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实现其非法利益。

六是不讲信誉,趁机敛财。有的案件问题不大,损失不多,为了平息信访,经过法院或相关部门的主持调解,已经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有的甚至是政府部门为了平息信访,不惜“花钱买平安”。但上访人当时承诺息诉罢访,但拿到钱后不久,便又旧事重提,再次上访,企图再获补偿。

七是无赖心态,投机心理。有的案件当事人为达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大耍无赖。不分时间、地点、场所死缠硬磨、无理吵闹,以此来消耗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锐气,以达到对方让步或妥协的目的。

八是年高身残,故意闹访。有的上访人自恃年岁已高或者身患残疾,更是有恃无恐,极尽搅访、闹访之能事,在自己无理要求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到法院见人就骂,只要有人予以制止,或大打出手,或趁机诬陷法官。并抓住法院难以对这些弱势群体采取强制措施的心理,更是天天搅闹,以期达到其无理目的。九是借助网络,恶意诋毁。有的无理上访人在层层上访均被驳回以后,便借助网络博客或发帖到网上,故意杜撰大量不实内容对法官和法院进行肆意的污辱诋毁,从而蒙骗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使法官、法院形象受到的极大的影响。

2、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突出集中在当事人自身原因、法院原因及社会原因三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第

一、片面认识、固执思想而导致的缠访缠诉。我国目前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变得复杂和多样化,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误解或者偏执,再受中国“官大一级好办事”等传统思维的影响,认为上访机关级别越高,问题解决的越快,不论性质大小,就一概越级上访。同时对基层法院不信任,凭主观臆断和自己利益的需求生搬硬套案例,偏听偏信,当自身的诉求没有实现,就固执地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法院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这些因素是造成涉诉上访和缠访的原动力。

二、私权主义膨胀,个人利益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有观念深入人心而且完全暴露出来,对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强化,当私有权利将要失去时,则不择手段企图竭力挽回,并且对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也会千方百计地据有。

三、歪曲事实,故意缠诉。有部分当事人明知案件处理没有问题,但其深谙上访之道,其上访的目的主要是抓住了法院求稳定、急于息诉罢访的心理,故意歪曲事实,或故意提高应得利益。还有的个别上访者纯属无理取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便成了信访者信奉的教条。有的成为“职业上访人”,影响恶劣。有的信访当事人认为上诉要交纳上诉费用,而上访至少要节约了诉讼成本和代理成本,有时并可获取额外利益,因而有些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时便坚持不懈地上访,却不愿意通过上诉等正确途径来解决问题。二是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第

一、法官业务素质不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强。有的法官不能正确充分地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没有告知,举证责任划分不明,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造成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二、个别法官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仍然没有抵御住“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困扰,这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公信力下降。

三、立案审查不严、把关不细。有些不属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却得到立案,导致案件法院不能处理而引发当事人的上访。

四、部分干警执法作风不高、执法态度不端。缺乏“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理念,对待信访当事人冷、横、硬、冲、烦,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耐心解释、细致说明。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而引发上访。

五、对待群众的诉求不负责任,得过且过。在执法过程中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和安定和谐,有的甚至机械执法、单纯办案、盲目裁判。由此造成当事人的对立和不满。

六、部分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特别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没有充分树立,在审判工作中不注重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终、胜败皆服。

七、部分法官能动司法意识、平民法官意识没有充分树立。有的法官现在习惯于座堂办案的方式,全然不闻不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水平,机械坚持“当事人举证主义原则”,办案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风俗习惯、把握社情民意,导致案结事不了。有的法官仍然高高在上,不能设身处地化解纠纷,就地解决矛盾。从而不自觉地拉大了与百姓距离、疏远了同基层群众的感情,必然导致当事人的不信服。三是来自社会方面的原因。第

一、目前的诉讼代理领域管理不规范,治理不严肃。有些所谓的法律工作者缺失职业道德。有些甚至没有任何的法律代理资质,纯粹为了利益驱动,只要当事人肯出钱,这些人便可以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敢于做违法律、昧良心的事。特别是一些所谓的公民代理人出于利益考虑,在盲目承诺包打官司而没有胜诉后,便给出与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解释,而且这些解释恰恰迎合当事人的求胜心态和利益需求,于是激发当事人上访告状。有的甚至直接唆使当事人越级上访。

二、对非正常上访重案件交办,轻依法处理,是引发大规模上访的又一原因。一些上访老户通过越级上访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上访等非正常上访来要挟人民法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诉讼进程,对诉求更是漫天要价。对这些上访人的无理要求,上级信访部门只注重交办、转办,只要求“人要接回,事要解决”。没有给他们以明确的答复,使他们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要求有道理,于是心存侥幸,有的甚至更坚定上访的信念。因此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三、对非正常上访当事人缺少严肃的处罚机制。无理进京、告洋状、冲击国家机关都属非正常上访行为,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不正当信访行为,应该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而目前没有具体的处罚原则和有力的处罚措施,只是对涉访的单位和领导加大处理力度,有的甚至被追究领导责任,这给上访人造成了一种错误导向,从而更加频繁进京非正常上访,其他上访人也形成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要能进京登记,造成社会影响,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重视,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在客观上导致“能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不正常状态,造成又一社会不正常现象出现。

四、社会救济和补偿机制欠缺。有的案件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于是一切怨气全部归于法院,因而到处上访,而法院资金又十分有限,难以对当事人实行有效经济救助,造成当事人上访难以平息。

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信访接待机制。实行院领导轮流带班接访制度,切实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果,通过领导接访,规范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目前我们宁安法院已建立起五级接访制度,即办案人、庭长、信访办、主管院长、院长五级接访,达到了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多角度审查和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问题。

2、实行预约联合接访制度。对信访案件采取预约联合接访措施,变信访被动为主动,扭转法院被信访人牵着走的局面;变上访为“下访”,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法院解决问题的决心;变单打独斗为多员参与,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效率;变一判了之为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更新办案人员司法理念;变越级信访为基层解决,降低信访工作成本。我们宁安法院近年探索实行了紧紧依靠市委,以法院为主体,乡镇、社区、村屯、派出所协作配合的“4+1”信访稳控体系,在全市形成涉诉信访联动稳控大格局。几年来我院没有出现一起新的进京入省信访案件,

3、推行信访案件终身负责制。凡是信访案件,原承办法官必须做好息诉和稳控工作,不得因本人工作岗位变化而推托,不得因调动、退休、辞退等原因而免责。

4、建立完善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层层签订信访工作责任状,对信访工作不力的单位各个人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严格奖惩办法,奖优罚劣。

5、树立“三个理念”,突出源头治访。引导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大调解理念、平官法官理念,把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自觉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人翁。

从2007年开始,我们宁安法院提出并全面推行了“民生审判工作机制”,就是通过建立巡回审理办案制度、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金桂兰办案方法、构建村、乡(镇)、庭三级调解网络,形成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基层调解组织、乡镇党委政府“五点一线”矛盾纠纷一体化调处体系,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平息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今年我们又全面推行了“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一切力量,挖掘一切潜能,加大调解结案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了信访问题的出现。

6、公开公正、赢得信赖。大力推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断案说法、辩法析理、判后释疑活动,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服气,大幅提高息诉服判率,减少乃至杜绝信访案件的发生。

2009年开始我们宁安法院为提出打造“公信法院”目标,实行审判执行工作“十大公开”,全面实行立案公开、承办法官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庭审公开、执行案件公开、法律文书公开、信访问题公开、司法鉴定公开、审判纪律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真正将法院的全部工作置于社会的全方位监督之下,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以公开促公信,由此也打消了当事人无端猜疑,减少了信访问题的出现。

7、固定证据,依法治访。对那些借上访制造事端、告洋状、闹事敛财、图谋生利的违法上访人和所谓代理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打击违法上访工作机构,明确职能、赋予职权,对一些违法上访人予以密切关注,仔细审查所涉案件质量,认真考量上访动机,细致考察上访行为,切实做到准确定性。同时要固定证据,依法打击。在定性后,要随时固定证据,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诽谤罪等相应罪名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从严、从快、从准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8、要建立信访困难当事人补助基金。由政府牵头,财政出资,建立信访问题补助基金,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困难当事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使公平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第二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访案件是信访案件的“主力军”,信访人员主要反映以下几类问题:

1、不服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要求执行生效判决;

2、不服检察机关批注逮捕、起诉、免予起诉、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

3、不服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劳动教养等处理决定等;

4、举报和控告公、检、法、司等部门人员贪污、贿赂、枉法裁判、侵犯人权等问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有社会转型期矛盾增多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但较为突出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即执法环节和信访人本身方面的原因。

(一)执法环节方面的原因

1、一些案件确实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存在的办案质量不高,案件处理不当的问题,这方面问题是引起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2、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办案错误,责任追究不落实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自身办案错误,不肯承认错误,将错就错,或者拖延办案,不能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因此导致当事人的信访。也有一些案件虽然纠正了,但当事人对没有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不满,长期信访告状。

3、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主要由基层来解决。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有的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来访群众态度冷漠甚至置之不理;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调查,敷衍应付,不解决实际问题;有的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但不认真落实和做好善后工作,问题未得到真正的解决。致使一些信访人越级甚至进京信访,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二)信访人方面的原因

1、公民的法律观念增强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以及调节的范围日趋扩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司法的权威不足,部分媒体对于司法腐败大肆渲染,以及一些群众确实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示范效应,再加上中国自古以来人治传统的影响,因此,一些群众在自认为法律程序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就会信“访”不信“法”,选择信访的途径。

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事实的认识偏差

信访群众因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偏差或错误,是引起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有些信访人仅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不能客观、正确地对待案件事实,对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有些信访人法律知识贫乏,加之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信访老户的煽动,无论你怎样做工作,只是片面地认为自己有理,不相信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正确处理。

3、信访人心理偏执无理要求

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有些信访人思想固执,站在自身利益上考虑问题,提出超越法律和规定的过高的无理的要求,拒不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司法机关虽然就这类案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付出了极大的诚意和努力,但仍不能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建议

为解决信访突出的问题,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源头治理

1、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

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公、检、法、司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留瑕疵。要切实建立起案件质量考评体系、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

2、加强基层司法机关的基础工作

2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多发生在基层,基层是源头,也是处理信访问题的前沿和第一道关口,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靠基层。因此,要切实落实处理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度,严把初次信访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这点应作为下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环节,下大力去抓好。事实表明,只要思想重视、工作扎实、处理得当,大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可以在基层得到有效解决和妥善处理的。

(二)依法、妥善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

1、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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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其利益的上访人,一种有效的解决息访的办法,就是通过在“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给予其一定的救助,使他们息诉罢访。各地应迅速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并成立相应的临时性工作组织,负责明确救助范围、制定救助标准、甄别救助对象、协调有关单位。此基金的资金来源于财政,由政法委统一管理,由各责任主体或基层政法委负责发放。

(六)加大对违法缠访闹访人员的依法处理工作力度。一些上访人

员通过上访这种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上访来要挟政法机关,漫天要价,甚至出现了专业上访、代理上访、组织串联上访、甚至“告洋状”的现象,发传单、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服毒、自焚等极端访越演越烈,不仅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对于北京的形象也造成极大损害。另外,每年一次甚至多次的进京控访,对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也造成沉重负担。因此,应以《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劳动教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尽快建立一套北京与各地衔接的依法处理违法闹访行为的工作程序,加大依法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一些上访人以进不进京上访来要挟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鉴于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又有具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考虑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过激上访行为,也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以解决目前在打击无理缠访闹访上存在的法律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