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信访举报成因分析及对策

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是人民群众依法监督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重要渠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战略性成果,与人民群众积极提供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是密不可分的。但不可忽视的是,因为信访举报成本低廉、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特点,导致大量不实信访举报存在,这不仅使部分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上畏首畏尾,而且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将有限的精力分散在大量无意义的劳动上,严重扰乱反腐败工作。

一、不实信访举报的类型

(一)从信访举报人身份分类

1.党员干部实施的不实举报。如某公园退休职工,为解决其儿子就业问题,多次向纪检部门、巡察组举报市园林和林业局渎职腐败问题。

2.企业、商人实施的不实举报。如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投标单位因未中标心生不满,遂举报中标单位围标串标、招投标平台工作人员不作为等。

3.普通群众实施的不实举报。如群众对所购房屋质量不满意,在与房屋建设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取赔偿后,过段时间又提出更高金额的赔偿要求,若未满足其诉求,就向纪检机关举报建筑质监人员不作为,此类多为实名举报。

(二)从信访举报内容分类

1.贴牌式信访举报。举报人在反映个人利益诉求或其他信访问题时,为了让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并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施加压力,将部门一把手等领导干部贴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一般为劳动纠纷、信访问题积案等,举报信最后再加上某书记不作为等。

2.真假掺杂式举报。此类信访举报主要表现为,在少量事实的基础上,演绎推断、上纲上线、胡乱扣帽。如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现场,某投标单位代表人与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打招呼问好,碰巧该投标单位最后中标,有的未中标单位就认为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勾结串联,收受贿赂等。

3.打击报复式恶意诬告。此类行为多因存在个人恩怨、竞争关系、嫉妒心理等,且多在干部换届期间发生。一般表现为罗织罪名、造谣中伤、以偏概全等方式,并且一信多投、多次重复。诬告者往往明知举报的内容失实,但极力以诬告行为来伤害被举报人。此类行为基本为匿名举报,但也存在一些假名举报,诬告者通过署其他领导干部的名字,进一步达到扰乱视听、挑拨离间的目的。

(三)从信访举报时间节点分类

1.被举报人提拔任用时。在干部提拔任用时有竞争关系;为了宣泄对单位的不满,或者与领导不和;个人之间存在恩怨矛盾等。不实举报主要出现在干部提拔公示期,其后果就是延缓干部任用,或者得不到提拔。

2.推进改革工作时。被举报人有的因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触碰了他人蛋糕而被打击报复。

3.处理征地拆迁等利益交织复杂事件时。有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因坚持原则、维护秩序受到诬告。

一、不实举报造成的影响

(一)破坏政治生态,助长不良政治文化。尽管一些受到不实举报乃至诬陷的干部仍是少数,但是其影响却是巨大的,往往一两个案件就能让其他干部人人自危,被举报的党员干部难解愤懑又转头举报他人,恶性循环,在干部队伍中造成极坏影响,官场风气、政治生态受到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

(二)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质效。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应的工作要求,每个信访举报件处置都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工作程序,不实举报信件掺杂大量虚假信息,即使经过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后发现失实,也使得纪检监察干部将有限的精力分散在大量无意义的劳动上,同时也不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准确分析研判地区政治生态和反腐败工作形势,严重扰乱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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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实保障党员公民监督权。打击恶意举报的前提是切实保障监督权,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章和宪法都赋予党员和公民监督权利。因此,要始终坚持正面倡导,鼓励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监督权,防止监督权利异化。

2.准确把握诬告要件。对诬告行为的追究要审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注意区分诬告和误告。在主观方面,要准确认定举报人获取举报内容及情节来源、举报原因和目的、对自身举报行为的认识等;在客观方面,要综合考虑举报件投递范围的对象、举报内容传播程度、举报事实真实性、对被举报人影响程度、对正常执纪执法活动的影响等;在主体方面,对身份为党员的举报人要严肃对待,对诬告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从严从重处分。

3.运用党纪国法对诬告者严肃惩戒。对于贴牌式信访举报的举报人,其主观方面一般都是为了自身信访问题的解决,举报人本身多为普通群众,一般对相关法律认识不足,对自身行为危害性了解不多。对此类举报人,应以教育为主,通过向其宣传党纪国法,引导群众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应协调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训诫。对于身份为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诬告者,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严肃查处,给予恰当的党纪政务处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行政司法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或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