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双向承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信访规定》,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访双向承诺书》是信访受理单位同信访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处理信访问题的协议。《信访双向承诺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承诺书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各县直部门和乡镇受理信访事项,均应按本细则施行。

第四条信访受理单位领导为处理信访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信访联系人为处理信访问题的具体承办人。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信访事项负有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的责任;对重大信访问题必须亲自接待、亲自研究,亲自包案处理,深入现场做好稳定工作;

具体承办人负责处理日常信访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解答信访人反映的有关问题;

(二)与信访人签定《信访双向承诺书》,调查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三)向信访人告知信访问题办理进度和相关情况;

(四)在承诺期内,向上访人反馈处理情况,按规定出具《上访答复意见》;

(五)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要引导其逐级信访,并将信访案件处结报告和出具的《上访答复意见》向上一级部门或单位上报

第五条信访人通过走访反映信访问题,应按照《*县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的规定,到其所在地有直接管辖权的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村、居委会指定场所。信访人在信访问题处理期间,应遵守承诺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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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访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处理的

第八条受理单位处理信访问题,必须在《信访双向承诺书》约定的时限内办结。承诺时限一般信访案件为3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一般不超过90日。处理信访问题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