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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