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昌吉州《关于规范信访秩序加强依法信访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信访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规范信访秩序,现制定___乡信访责任追究办法。

一、信访责任追究范围

(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受理的群众信访问题,党政干部领导没有及时认真处理,不给群众答复,工作不到位或人为激化矛盾,导致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2、出现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接回群众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重复上访的;

3、发生无序越级上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向乡党委、政府做出检查: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重复越级集体上访,发生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拦截领导同志车辆,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不及时赶赴现场做工作,躲避群众,导致上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发生赴州、区、进京越级集体上访的;

4、年内被重复通报批评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分管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免,受诫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免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单位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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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检查、监督和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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