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土信访工作细则

山东国土信访工作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及《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山东省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试行)》、《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等。倡导办信绿色邮政,引导群众以来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信访负责人接待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信访工作,落实办信三见面和回访来访人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确保信访工作机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落实,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领导批阅信件、接待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

第六条建立健全省、市、县国土资源信访信息排查调处机制,提高处理信访突发问题的能力,把问题和矛盾处理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发阶段。通过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处理信访问题听证会制度,妥善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七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办信

第八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和信访机构的来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转送、交办的群众来信;领导批办、交办的重要来信。

对来信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收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装订、加盖收信章、填写收信日期。拆封时要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完整。电子邮件要及时下载打印,并按上述要求处理。

(二)阅信。要准确领会来信原意,按照一般信、重要信和紧急信筛选分类。

(三)登记。对来信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反映的主要问题、来信人要求等进行认真登记,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对受理登记的群众来信,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15日内以下列方式及时处理:

(一)转送。对一般信件,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的形式,将原信及附件转送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也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应通报给越级转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应转送其他有关部门的信件,可通过部门之间协商或信访主管部门处理。

(二)交办。对重要、紧急来信,应视情况重点督办或立案查处,并通过下列方式交办:

1、绿色通道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影响重大的紧急来信,在收到来信后以电传、电话等快捷方式当日交办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核查办理。同时,报告本部门领导,通报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交办单交办。对反映问题比较重要的来信,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交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处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简要查处情况。

3、立案发函交办。对反映问题重大、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群众来信,以发交办查处函的形式交给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视情况通报有关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承办单位要按要求时限办结,并上报结案报告。

(三)领导批办。对反映问题重大、不宜转送、交办,需要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领导汇报的重要信件,以《重要信访摘报》形式,并附原信或复印件呈报本部门领导阅示,批转本部门有关业务主管机构直接办理。

第十条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群众来信或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来信或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写信人(写信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属于应当受理的,发受理告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说明当前办理情况,拟办结、反馈(答复)处理结果的时间等;属于不应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依法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写信反映问题;属于不再受理的,发不再受理告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反映的问题不再受理。

对已经告知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重复来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不再重复告知、转送、交办、通报,只做另类登记。但是,对来信人言辞激烈、联名信等,原则上应再予告知、当面告知或委托告知。

对写信人的告知,可结合办信三见面一并进行,也可采取传真、电话、委托等告知形式。

第十一条对受理的群众来信一般先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核查处理,按照办信三见面的要求,查清问题事实,依法作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到位,当面答复信访人,并由其在《信访回访单》上签署意见。写信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同时,由直接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交办机关上报办结报告。

第十二条办理信件的时限及上报要求。来信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写信人延期理由。上级交办的来信事项需要延期的,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每月向转送机关列表上报(反馈)转送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说明反映问题是否属实、办结以及来信人对处理情况的意见。未办结的,下一个月要续报办理情况。对通过绿色通道交办的紧急来信事项,承办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签发的办结报告;确需延期的,经允许后最迟不能超过30日。对立案发函交办和交办单交办的来信事项,按交办要求时限办理。

第十三条复查与复核。来信人对承办单位的处理答复意见不服,申请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负责督查落实后,再向来信人书面答复。

来信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申请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负责督查落实后,再向来信人书面答复。同时,将复核意见及时向同级信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并备案,汇报备案的内容应包括:来信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信访事项内容、复核意见及来信人态度等。

第三章接访

第十四条接谈与登记。接谈人员要查看来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核实来访人数、听取来访人员反映问题及要求,查清其走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注意掌握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必要时与有关地方或部门沟通,研究核实来访问题及处理意见,并及时做好登记。多人来访的,由来访人选定5人以下代表参与接谈。

来访接谈人员应挂牌接访,做到礼貌热情、文明接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第十五条维持接访秩序。在来访较多的情况下,可采取挂号排序、预先填写《来访登记表》等措施,维持好接待秩序。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紧急来访事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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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