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
信访就是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四川是如何解决信访问题的呢。下文是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85号令发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且应由有关党政机关及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置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县以上(含县)党政机关及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由同级党委、政府确定,要求有领导具体分管信访工作;县以下的基层要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信访网络。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由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置机构或专、兼职信访干部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市(地、州)两级党政机关,分别建立由党委、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主持的信访联席会,协调同级信访工作;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重要的信访事宜。
第八条各经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总体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信访人第九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
(一)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监督、揭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十二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党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党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不得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害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四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煽动、串联集体走访。
第十五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在查处或复查时,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查处完结或复查终结后,信访人应在处理意见上签字。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受理第十七条各级党政信访部门代表同级党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分别由下列党政机关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机关负责解决;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按照逐级信访规定办理;属于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需要由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向上一级机关请示后,按上一级机关的答复办理。
(二)属于合并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合并后的机关解决;属于撤销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其上一级机关解决;属于分立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立后机关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或指定下级机关解决。
(三)属于几个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召集所涉及的机关协调解决。
(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的问题,在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内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党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出上级党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一般情况下只作咨询或转办处理。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者或者疑是传染病的,应当通知所在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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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委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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