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登记编号:云府登306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
民政府
公告
第2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1月26日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三日
迪庆州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云南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事项终结,是指有关机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对同一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处理决定后,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告终结。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对信访事项履行办理、复查、复核的机关(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信访人提出的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受理或者转送信访人的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
(三)根据信访事项向有关组织及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是否适当,制作复查、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信访人;
(五)对有关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信访事项终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
(五)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信访事项办理和复查、复核的范围
第五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并要求办理。
第六条信访人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应当与其原申请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致,且是原办理机关(单位)已经作出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信访人申请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是对原办理机关(单位)的处理意见不服,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经过复查后,仍然对复查机关(单位)的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事项办理和复查、复核的申请
第八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级机关(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第十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查、复核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有权申请办理、复查、复核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复查、复核。有权申请办理、复查、复核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有权申请办理、复查、复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
两人以上共同申请办理、复查、复核同一内容的信访事项,可以由其中任何一名代表申请;对分别提出办理、复查、复核申请的,作并案处理,但办理、复查、复核意见应分别告知信访人。
第十三条信访人申请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于口头申请的,办理、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诉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四章信访事项办理和复查、复核的受理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信访事项的终结。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迪庆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