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范本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48年x月x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48xxxx,联系电话:130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中共潍城区委xx街道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x月x日作出的xx信访复字【2018】

xx号《关于刘xx反映拆迁安置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拆除所居住的住宅及院落后xx村按照普通村民待遇给予申请人拆迁补偿费、租房补助费、拆迁安置房(210.29平米)。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申请人一家自1985年到1995年在当时的xx林业队的房子中借住,义务看护苗圃,并一直在苗圃周边捡废品作为收入来源,因苗圃与xx村的地挨着,1995年申请人与xx村村长xxx相识,后xxx多次动员申请人到xx村落户,申请人因长期在此生活、xxx承诺给予申请人村民待遇,且申请人孩子当时都在xx村小学上学等因素,申请人经考虑后决定到xx村落户。1995年农历11月申请人按照村里要求交纳户口迁入款和宅基地款后,xx村书记xxx给申请人办理准迁证,xx村于1996年x月x日就收取的申请人户口迁入款4000元、盖房基地款3000元,金额合计7000元(金额标准与其他同期迁入村民一致)出具收款单。经申请人申请xx村给申请人在村东土地上指定一处宅基地,准许申请人在此处盖房4间以及院落。1997年农历x月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申请人按村里要求在此处盖房4间及院落一处,一直连续居住至今。

12018年x月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开始拆迁,村委会通知申请人拆迁,拆除住宅及院落后,一般村民按照每户210.29平米给予补偿安置房,但是却仅给予申请人74.8平米的安置房。原因是申请人的房屋和院落建在了村外,属于建在了可耕地上,不给予宅基地的待遇,只给予申请人四间房屋的宅基地待遇。直到现在,申请人才知道二十多年前xx村指定的用于申请人建设住宅和院落的土地是可耕地而不是宅基地。至此申请人与xx村村委就拆迁安置发生分歧。

二、我们要求同等村民待遇的理由:

1、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后,自然就是xx村的村民,不论迁入原因如何,其当然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实际生活中,对于申请人此类情况以及因嫁娶、入学毕业、入伍退伍等户口迁入迁出情况,许多基层自治组织都以“空挂户”的名义不给予村民待遇,但此类做法并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判断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的判断标准就是以是否具有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资格来判定,而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就是户籍。

2、享有宅基地,是村民的基本权利,涉及到村民的居住权,而居住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村民最基本的福利待遇。

3、xx村给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单上载明的盖房基地款应当是对申请人收取的宅基地费用。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居住问题,解决居住问题就需要盖房。而村民住宅依法占用的土地当然指向宅基地。收款单上虽然写的是“盖房基地款”,因“房”与“宅”同义,“房基地”就是“宅基地”,对“盖房基地款”不能机械理解和抠字眼,更不能否认此款项是宅基地费用的性质,且二十多年前,法制尚不健全,基层人员及民众法律素养较浅,相应文书未必尽是“法言法语”,这种写法符合当时情况及公共的一般认知。申请人成为xx村的村民后其当然享有申请使用

2宅基地的权利,其没必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用以盖房及在耕地上盖房的必要。

4、xx村在收取申请人“盖房基地款”后或者收到申请人使用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提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宅基地给申请人用于建设住宅及院落。宅基地当然包括房屋及院落占用的土地。申请人住宅建在什么性质的土地上,申请人是欠缺认识的,申请人只是知道自己落户后需要居住,找村里给批的宅基地,村里也收取了宅基地的款项。1997年农历x月x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至于后期办理宅基地的手续问题,申请人作为一个老农民,认为反正有房子住了,有收费单据了,村里也认可,就没有刻意催促。至于村里没有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的手续,申请人认为可能因为村里当年给申请人指定的宅基地并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于土地用途的限制,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手续存在法律障碍。xx村给申请人提供的由xxx与xxx出具的《关于刘xx落户建房经过》至少也体现了申请人在xx村落户及建房居住的事实。

5、至于xx村给申请人提供的建设住宅及院落的土地是否是宅基地,申请人因是迁入人口,对xx村情况并不了解,且盖房用地完全由xx村主导,从常理上其完全认为是宅基地;至于xx村村委是否知道申请人盖房用地的性质及该土地上是否可以建设住宅,理论上其应知悉。假若xx村不提供此处土地给申请人盖房,申请人断然不会在此盖房,也不会衍生出现在的纠纷。至于xx村为什么提供土地用途不是宅基地的土地给申请人盖房使用,我们相信当时xx村村委并无恶意,因为此事发生在二十多年前,当时社会法制尚不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农村事务处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相关手续的办理具有滞后性和事后性。所以申请人的此类情况是一定时期的社会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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