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建议及对策的演讲稿

贵州省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工作,有效改善我省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三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农村贫困农户生存发展环境,建立生态保护与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人口战略转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要切实做到“四坚持、五为主、四结合、一确保”。即:总的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搬迁对象以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特别是石漠化严重地区的贫困农户为主,以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贫困农户为主,以三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贫困农户为主;安置地以小城镇、产业园区为主;实施方式以发挥基层党委、政府和矿山企业积极性、农民自力更生为主。工程实施要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发展旅游等特色小城镇相结合,与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与基础设施向县及县以下延伸相结合。通过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扶贫生态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全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目标任务10.13万人,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具体任务见附表。其中,三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8.63万人(武陵山区3万人、乌蒙山区1.4万人、滇桂黔石漠化区4.23万人),占85.2%;其他地区1.5万人,占14.8%。

三、移民对象和安置方式

根据具备扶贫生态移民条件、尊重移民群众意愿、当地党委政府有积极性的原则,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对象由各地组织进村入户调查上报确定。根据迁出地自然村寨分布情况,以地域上相连的人口聚居区(村、村民组、自然村寨)为单元逐年整体迁出。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由相关企业和项目业主负责,不作为扶贫生态移民对象。需要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条件集中安置,安置点共180个,其中进入小城镇和工业园区的集中安置点159个,安置21072户、94091人;150户/700人以上较大规模安置点82个,安置15314户、68659人。

四、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扶贫生态移民住房2.27万套、建筑面积182万平方米,铺设供水管道645公里,修建水池57口、8241立方米,架设供电线路381公里、安装变压器110台及入户电线电表,新建道路44公里,道路硬化110万平方米,150户/700人以上集中安置点配套建设82个集贸市场和绿化亮化、排污等相关设施。

五、投资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投资18.1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3.2亿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1.89亿元、省级财政资金4亿元,整合部门资金2.95亿元,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特区)筹措,市(州)、县(市、区、特区)配套比例由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一)住房。投资12.16亿元,按人均1.2万元、户均3万元左右进行补助。中央和省按人均0.7万元补助,其余由市(州)、县(市、区、特区)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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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推进集中安置点的规划、绿化、亮化工程和排污设施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调整、建设用地安排及土地整治,保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需求;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道路建设;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供水工程;贵州电网公司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电力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集贸市场建设;省广电局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职业技术培训;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工程实施宣传报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参与扶贫生态移民工作。

(三)落实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后续发展等各项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区、特区)工程实施的统筹协调,对本地区工程实施负总责。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制定实施支持扶贫生态移民的配套政策措施,切实落实省各项定额补助。

(四)严格考核督查。将工程实施情况作为市、县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省目标绩效办组织考核。将本《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督查程序,由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督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