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区丶镇两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投诉和信访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及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认真处理。
三、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和信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设立投诉、信访和举报记录簿。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信访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全面客观解决问题,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五、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六、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由区农机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4年2有26日
第二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补贴政策导向和引领的作用,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使用效应,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由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核实、登记、公示、监督执行等。
第二章目标
第三条提高优势产业农机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型农业。
第四条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
第五条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第七条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
第七条向优势产业、重点作物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大户倾斜。
第八条在执行上级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第九条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第四章补贴对象
第十条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
第十二条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按省农委统一发布为准。
第六章补贴程序第十三条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本乡镇农机站登记相关身份信息,(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与本人身份相符的“一卡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法人身份证、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带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同上)以及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到市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农机和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4.购机补贴对象机具核实后,凭《购机确认书》到本乡镇财政所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表》、《舒兰市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由财政所上报市农机部门。
5.农机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结算申请,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第七章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
第十五条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
第十六条在全省范围实施普惠制的敞开补贴,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第十七条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内的机具,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需求。
第十八条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
第十九条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
第二十条在2015-2017年政策执行期内,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方式等3年保持不变。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按照吉林省统一规定及早公布。
第二十一条在资金使用上,采取三年周期内年度资金连续滚动的办法。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杜绝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加大监督力度,农机、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财政所和农机站要积极了解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三篇:浙江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1、督促所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规范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书,公布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3、做好补贴工作监督检查和补贴机具抽查核实,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
4、完成对各实施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
2、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与乡镇签订责任书,并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
3、按职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参与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
4、强化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和属地内经销商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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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镇(街道)政府。
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乡镇农技(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主要有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购机信息公示、机具核实(包括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和参数)、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受理、结算初审意见和购机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产销企业。
1、各产销企业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
2、严格遵守农业部“七不得”规定;
3、对所有经销的补贴机具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搞虚假宣传,做到诚实经营;
4、做到供货及时,提供操作技术培训,承担产品售后“三包”服务;
5、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录入购机数据。
(五)购机者
1、参与违规操作(如虚假购机等)的补贴对象五年内取消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
2、购机者要协助做好补贴机具核对、登记造册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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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追究
(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人员
1、农机主管部门以任何理由收取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费用和有工作人员受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斟情减少本级下批补贴资金,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建议对其进行问责,所产生的后果由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2、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参与套取补贴和受贿等情况的,斟情减少本级下批补贴资金,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所产生的后果由主管部门负责。
(二)经销商
按照《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规定的条款执行。
(三)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2、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3、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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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3、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4、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购机户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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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
及补贴额确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程序,确保分类分档办法公平、公正、公开,补贴额确定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由《国家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通用类产品》)和《浙江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非通用类产品》)构成。《非通用类产品》依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对《通用类产品》以外的农业机械进行补充。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产品》由农业部统一分类分档并确定最高补贴额,《非通用类产品》分类分档办法及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组织确定,《非通用类产品》中央财政补贴额不得超过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
第四条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或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且在目录有效期内的产品。
第五条成立《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农机产学研推各部门的相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省农机局负责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如有必要可要求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企业需主动配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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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综合考虑近年实施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负责依据机具结构形式、功能、作业能力等直观易辨的项目与参数,提出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办法。
第八条
专家组负责通过参考同类同档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档次补贴额,可根据当地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需要,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种类适当降低补贴额。
第九条
将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名称及相应补贴额合并形成《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并将《补贴额一览表》与国家和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衔接。
第十条
《补贴额一览表》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浙江农机化信息网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结束,省农机局对其中存在争议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必要调整,报送农业部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
第十二条省农机局负责动态监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价格,对补贴额偏高的补贴产品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农业部农机化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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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等,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信息系统是指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开发,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监管自动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补贴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各级农机化、财政主管部门,生产、销售列入补贴范围农机产品的企业等系统用户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
第四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积极协商、争取投入,加强信息系统维护、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保障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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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系统作用;企业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和系统管理员监管,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三级管理员,管理员经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授权代表其管理补贴信息系统,县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
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ab角色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经销企业自主注册用户信息,农机生产企业由省级管理员开通用户身份,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销企业,企业用户对其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用户的监管。
第七条省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本地区系统管理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补贴信息系统;
(二)制修订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省以下管理员和企业用户等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加强对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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