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文件
晋办发[2012]18号
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信访局拟定的《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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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信访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或其他直接责任的共产党员,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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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引发或承办处理信访问题的党员干部,对信访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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