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厅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厅信访接待办公室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处理、分办。厅信访工作接受建设部办公厅、省信访局的工作指导。

本办法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本办法称来访是指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厅信访接待办公室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在建设厅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即使、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处理原则,厅信访接待办公室转有关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解决的信访问题,或转厅有关处室处理的信访问题,有关单位应当认真负责,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各市建设系统应当建立健全信访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有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访责任人,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信访工作的协调并知道做好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超前化解工作,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到事前预防上。要高低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初次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厅信访接待办公室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七条厅信访接待办公室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群众反映与建设厅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

(二)负责及时向各市建设部门和厅有关处室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建设部、*省信访局交办信访案件的督办或查办

(三)按月、季、年做好信访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信息报送工作(附件1-4);紧急时可先口头报情况,事后补报文字材料;对重大事项应当追踪连续报送后续处理情况

(四)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搜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商请厅有关处室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八条厅信访接待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建设系统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及时与地方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

(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三章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厅信访接待办公室应当保持与各市级建设部门信访联络员的联系畅通,一经发现来省集体上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与厅有关处室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条厅信访办对越级来省上访的人员,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有必要,厅信访室应当及时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扩大。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厅信访接待室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厅信访室不予受礼。并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之书》(附件5)

第十一条厅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凡属反映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不服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依法对市级建设部门复查意见不服要求厅进行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厅有关处室处理,厅有关处室不得推委、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厅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之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二条信访事项涉及地方建设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地方机关提出。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由厅信访室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有关市、县建设部门,并抄送该市、县信访局(附件6)

第十三条地方建设部门或者厅有关处室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当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想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事由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信访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厅信访办不再受理,并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之书》(附件7),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之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四章来信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厅信访接待办公室收到来信后,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建设厅信访室收信印章,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登录在《群众来信登记表》。(附件8)

厅有关处室收到群众来信的,也应当登记,及时转地方建设等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处室应在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2天)将上月群众来信登记表送厅信访室。

第二十条下列内容的重要、紧急信件应报厅领导阅批:

(一)有关建设行业的管理、科技和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三)建设系统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四)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五)反映对重大问题顶、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

(六)建设部、省人大、政协及省信访局交办的信件;

(七)其他需经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

信件上报前,办信人可对信件的内容做适当的了解核实。上报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经办人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结果的,由经办人负责催办。领导批示件要登记、复印保存。

第二十一条下列内容的信件由厅信访办按办公室分管领导阅批后用公函按要求将信件转交有关市级建设部门或者厅有关处室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一)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

(二)可能发生意外,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三)其他应当由市级建设部门或者厅有关处室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的情况、问题

交办的函件应按《群众来信交办函》办理(附件9)。交办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结果,由原办信人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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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有关处室要按照厅印发的《*省建设厅处置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的要求,负责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