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农业龙头企业与相关利益集团关系的实证研究的调查与思考–投农业经济问题
扶贫农业龙头企业与相关利益集团关系的实证研究
史金善
内容提要。发展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产业化扶贫方式,出于理论和实践界对其政企不分及带动农户脱贫作用的质疑,我们对广东五户企业进行典型调查,希望给予公正评价。本文首先分析企业与相关利益集团的关系,如与政府的关系、与省直扶贫挂钩单位的关系、与农户的服务关系、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及享受的优惠政策,然后进行评价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结论是,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因为其扶贫的政策性和企业的经济性,是特殊的企业,在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现象,有其必然性,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其发展,正确引导其发展。
关键词: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利益关系;政策建议
农业龙头企业特别是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近两年来颇受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质疑,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企业与相关利益集团如政府、农户、扶贫挂钩单位的关系,以及是否起到带动贫困户增收作用等问题,最近我们对广东省揭西、陆河、丰顺三县的揭西县志诚食品有限公司、揭西县蓝天果蔬贸易有限公司、陆河县伟能食品有限公司、丰顺县凤山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丰顺县穗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志诚食品公司、蓝天果蔬公司、伟能食品公司、凤山茶业公司、穗光食品公司)五户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典型调查,希望通过调查能客观公正地给予评价,对政府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有所帮助。
一、扶贫农业龙头企业与相关利益集团的关系
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是比一般农业龙头企业更特殊的企业,广东省在《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方案》(粤贫[2003]9号)文件中,对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考核办法、申报、管理及享受的优惠政策做了详细规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除了享受一般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外,还因为赋有扶贫的任务,享受了一些特殊政策优惠,正因为如此,实践中公司与政府、省直挂钩单位、农户等利益集团或个人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司与政府的关系
“政府行为+企业机制=目前结果”、“没有政府的帮助,就没有企业的今天”,这是一个企业老板最为经典的描述。调查发现,扶贫龙头企业与政府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公司与当地扶贫部门接触十分频繁,政府可以说为公司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包括项目论证、立项和项目规划;为公司提供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包括省、地、县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和科技扶贫专项资金);帮助公司寻求扶贫贴息贷款;帮助公司寻求科研协作单位,为公司与科研单位牵线搭桥;帮助公司疏通金融部门关系,寻找贷款支持;帮助公司征地,征地过程中协调公司与农户的关系,甚至采取行政手段说服个别不愿服从的农户;政府在用电方面为公司提供帮助;政府为公司收购农产品提供财政补贴支持,如陆河县伟能公司每收购农户一公斤青梅,可得到县财政补贴0.1元,如此等等。
(二)公司与省直挂钩扶贫单位的关系
广东省采取省直属单位与各贫困县挂钩,已经经历18个年头,每个贫困县有五——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广东省2002年度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我省贫困县市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研究》(02sja790001)的部分成果。
1个省直单位,常年派人蹲点。调查发现,省直单位对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也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资金援助。有两户企业得到启动资金扶持,志诚食品公司2002年得到省水利厅150万元启动资金,该资金无息有偿,3年期限,滚动使用,到期再申请滚到下期使用,该公司老板直言不讳地说,没有这笔资金,就没有他现在的企业。伟能食品公司组建时,以交通厅为主的五个挂钩单位为其提供资本金300万元,免息有偿,一订5年。此外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每年都能得到挂钩单位一定数额的资金帮助(大约20—30万无偿资金),穗光食品公司从2000年至2003年得到省直单位的扶持资金依次为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43万元,共193万元(含科技专项资金)。②科技支持。省直扶贫单位如省农科院、省科学院等单位在提供专利技术、技术指导方面为龙头企业提供了很大帮助。如伟能食品公司的青梅饮料生产技术,是省农科院研究开发调试3年多的专利技术,无偿提供给该公司使用。蓝天果蔬公司由挂钩单位省农科院蔬菜研究所提供技术指导等。
(二)公司与农户的服务关系
调查企业基本都在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户提供了全方位服务。一般做法是:①公司在产前为农户以优惠价格提供种子、种苗,并提供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同时印发技术资料。因为公司所在地都是贫困地区,面对的农户大多是贫困户,因此这些价款都是在收购产品后从销售收入中扣除。②公司在产中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或技术监督,如蓝天果蔬公司已经取得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是广东省无公害蔬菜示范基地,对蔬菜生产过程要求高,该公司与广东省农科院蔬菜研究所联合培养10名技术员,除了负责自身基地生产指导监督外,还负责与挂钩农户的技术指导与监督,正常情况下农户需要指导随叫随到,监督则采取技术员关键时期到场检查,蔬菜种植后什么时候下药、什么时候采摘比较固定,由公司统一规定,技术员按时去检查,只要抓住关键时期即可。③公司在产后为农户提供收购、加工、运销服务,主要采用“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基地+中介+农户”、“公司+基地+村委会+农户”等形式,以合同保护价或市场价收购农户产品。
(四)公司与农户的利益关系
带动贫困农户脱贫,增加农民收入,是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第4条明确规定,“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稳定的合约关系,或形成长期稳固(5年以上)购销关系,合约或稳固购销关系带动贫困农户户数在500户以上,人均每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50元以上”。调查表明,5户企业有4户达到或超过标准,有1户未达标。从目前来看农户从公司得到的利益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土地租金。公司租用农户土地的租金,如蓝天公司租农民土地2044亩,租金是500斤稻谷的折算价,大约300元左右;②产品销售收入。即农户向公司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如2003年伟能食品公司带动农户2075户,凤山茶业公司带动农户1200户,农户人均增加纯收入500元以上。③农民打工收入。公司的农场和加工厂招收农民工,一般招收当地农民约占40—60%,月工资收入400—650元不等,工资计算有按月、计时、计件等形式。据调查推算,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农户中大约50%属于贫困户,基本上达到了省政府规定的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的目标和要求。
(五)公司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
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包括四项。一是优先享受专项扶持(省政府安排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和科技扶贫专项资金);二是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扶贫贴息贷款;三是享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享受《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属于民营的同时享受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从调查看,对于
一、三项,公司基本享受,第
二、四项,有些享受,有些没
2有,如蓝天果蔬公司因没有抵押物而贷不到款,无法享受贴息贷款优惠。具体地说,公司都享受了免税优惠,四个公司享受了扶贫贴息贷款优惠,每年大约20—30万元利息。
三、评价与分析
如何看待目前扶贫龙头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诸如政企不分、损害农户利益、政府投入等,这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实践可能要比我们想像的复杂得多,简单的肯定和否定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正确把握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现实性,是我们制定政策的依据。
(一)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扶贫性决定其企业的特殊性
帮助贫困人口脱贫是政府的义务、责任,也是政府的政治任务。建立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帮助贫困人口脱贫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扶贫方式,由于其产业化扶贫的特性和符合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要求而颇受各界人士欢迎,在广东近年得到大力推广和应用。总体来看,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对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帮助农户脱贫致富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也不乏存在不同的观点。
关于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政企不分”问题,目前有两点异议:①存在政企不分,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和政府腐败;②政府对企业的投入,包括财政无偿投入、财政有偿无息、扶贫贴息贷款、省直挂扶单位投入、科研单位投入、免税等等。有人认为,这些企业基本都是私营企业,政府给私营企业投入不值得,即所谓“富了公司和个人,穷了国家和人民”。
我们认为,如何评价这些观点,关键要明确以下问题。①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特殊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不仅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而且它还担负政府扶贫的任务,政府相关部门介入企业就必不可免,政府不仅要对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确认,而且还负有动态监管的职责,具体工作由县级扶贫办负责,县扶贫办和企业形成非常密切的关系,就不足为奇。②关于由此产生的权钱交易和政府腐败问题。这不是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自身的问题,而是运作中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特别是政府资金使用缺乏透明度,用多少钱、用来干什么是一笔糊涂帐,这样就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和政府腐败。③关于政府要不要向企业投入的问题。从调查的五个公司来看,可以绝对地说,没有政府的扶持特别是资金投入,就没有这些企业的今天。因为这些企业都在贫困地区,贫困地区企业生存的内外部环境都缺乏,缺资金、缺技术、缺人才、缺市场,什么都缺,加上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私营企业主在这些地方投资都有些历史原因,如果没有政府扶持,这些企业一种可能是长不大,另一种可能是搬迁其它地方。④政府的哪些资金该投入,哪些不该投,怎样投。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投入都是必要的,如财政无偿投入显然不合适;财政有偿无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特别是这些企业建立时间较短,处于成长期,资金缺口大,在短时期内仍然必要;扶贫贴息贷款的运作是采用企业经批准享受该优惠后,拿贷款利息单据去财政部门兑现,是否贷款是享受该项优惠的前提,至于能否贷到款则不是财政部门的事情,这种办法应该说是比较妥当的;省直挂扶单位投入较复杂,投入多少主要取决于所挂靠单位的实力,和扶贫县政府及企业的公关能力,一般每年都有20—30万的无偿资金,这里很难讲其合理性,关键要明确资金用途,监督、考核使用效果;科研单位投入一般是通过申请省扶贫科技专项资金或申请科研课题,如省“星火计划”项目,这项投入既正常,又合理,属于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攻关,项目运作,取得双赢效果,应该继续坚持;免征所得税是政府给予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一项特殊优惠,由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从一定时期看,十分必要。
(二)公司带动贫困农户脱贫增收的作用及相关问题分析
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是否起到帮助贫困人口脱贫,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这是我们关心的另一个焦点。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公司与农户的服务关系和利益关系,公司确实为农户提供了相关的服务,对贫困农户增收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并不是说没有什么问题。目前看有这样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①租赁土地的租金偏低,且村委会有克扣租金的现象。公司租赁农民耕地的租金约300元,租赁山地的租金约100元左右,这个价格显然偏低。即使这样,如果公司采用“公司+村委会+农户”经营模式,个别村还要克扣租金。②收购款拖欠现象。公司在合同中一般明确规定收购款在一个月内付清,据我们调查所知,实际做法是一个月内付50%,“余款在农民需要时发给”,或者在年底结算。③合同违约现象。一般地,合同违约率在10%左右,一位老板认为,跟农民签订合同没有用,市价高了不卖给你,低了又有怨言,但是近年的农产品价格是一跌再跌,如青梅1998年每公斤6元左右,现在每公斤1.3元左右,还经常出现卖难、烂果现象。上述情况表明,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坑农现象,损害了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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