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我局医改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医改办的具体指导下,医改工作稳步推进,进展顺利,现将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度建设方面

(一)扩面情况

截止目前,我县已有71109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中:22093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9016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100%。在加快扩面工作的同时,我局还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参保。目前,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非公有经济组织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29名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余人员均以居民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居民医保补助资金情况

2011年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中央补助124元,地方财政承担76元。2012年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补助156元,地方财政承担84元。

(三)门诊统筹情况

我县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已全面开展门诊统筹制度,利用建立好的网络信息系统,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入网络信息系统,采取打卡直发方式,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凡是购买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和一般诊疗费一律报销。

(四)医疗费用报销情况

我县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医疗费用在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1%、70%左右,其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万元、8万元。

(五)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情况

从2010年起,我县职工医保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达市府办〔2009〕79号)文件精神,将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治疗四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门诊统筹,凡参保人员患上述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均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支付,在统筹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时只计一次相应的起付标准费用,医疗待遇大幅提高。而居民医保从2009年实施以来,我县就按照《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精神,将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斥、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9种纳入门诊大病统筹。前四种门诊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支付,并且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后五种门诊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50%的比例支付,最高每月支付100元,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六)医疗费用结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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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的问题

1、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不积极一是部分居民认为居民医保缴费比例比新农合缴费高;二是年轻的居民认为自己身体健康,无需参保;三是居民对居民医保政策不了解,等一些问题导致新增参保人数不多

2、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削弱。我县缴费基数低,没按照市政府的规定进行全额预算,基金结余少,加之参保对象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不缴费的人群越来越多,每年个人帐户的支出、慢性特殊疾病的支出都逐年递增,我县又属癌症高发区,大额住院费用也日益增大,极大地削弱了基金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