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城镇居民参保覆盖率力争达到应参保人群的60%以上;2009年实现全覆盖。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为主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合理确定家庭(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保持制度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参保居民充分受益;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和保障重点

(一)覆盖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重点解决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各年龄段人员缴费标准:

1、未成年居民,以上年度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2008年每人80元);成年居民(19周岁以上),以上年度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2008年每人290元)

2、城镇参保居民(不含低保居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要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6元

(二)补助标准

参保居民按规定所需缴费部分,政府分人群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1—18周岁城镇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

(2)19—60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元;

(3)61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70元;

(4)1—18周岁低保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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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和残疾居民的身份确认,并及时向医保经办部门提供低保和残疾居民的动态数据。

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医保经办部门提供居民户籍的动态数据。

物价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价格及质量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