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水平意见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字〔〕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府办字〔〕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元(省直管县补助元),市财政补助元(省直管县补助元),县(市、区)财政补助元,个人缴费仍为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元(省直管县补助元),市财政补助元(省直管县补助元),县(市、区)财政补助元,个人缴费提高到元。
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提高到元;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统一提高为:一级医院(含乡镇、社区等)%,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转统筹地区外的公立医院%。确保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
(二)提高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医疗费用)均提高到万元。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封顶线提高到万元。
(三)调整住院起付标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级医院(含乡镇、社区等)元;二级医院元;三级医院和转统筹地区外的公立医院元。
(四)降低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使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时,其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降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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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建立全市规范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各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遵循“金保工程”的统一要求,从系统建设规划、网络结构、业务流程、应用软件、数据库标准等各方面建立全市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连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信息网络,拓展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系统功能,逐步与公安、民政、卫生、医药、残疾人管理等信息系统联网,在社区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二)全面实现医疗保险即时结算。依托全市一体化、规范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整合全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资源,全面推进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费用的即时结算。
(三)加强基层医疗保险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一定比例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等办法安排基层平台医疗保险服务人员,每个社区平台至少安排1名专职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规程,健全完善各管理环节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