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案
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案
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通知,(**人社发„2015‟6号)精神,及**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2015年度),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开展好“三好一满意”工作、继续开展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充分做好临床“四合理”,让老百姓真正得实惠。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1.进一步全面提高我院医疗质量水平,强化医疗安全,全面围绕达标核心工作,按照一级甲等医院要求进一步为广大患者服好务。
2.进一步加强核心制度学习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使人人熟知医疗原则,依法执业。
3.进一步落实好临床“四合理”要求。
4.进一步开展好抗生素专项整治活动,达到临床合理使用抗生素的要求。
5.规范医保患者住院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文件精神,提高参保患者住院受益水平。
二、政策宣传
1.医院在醒目位置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明确详细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2.医院在公示栏上公示参保患者报账信息,及时变更报账信息。
三、门诊、住院管理
1.各科认真贯彻落实《参保患者入、出院流程》。
2.严禁挂床住院、虚假住院、冒名顶替住院。做好参保住院患者的管理工作,宣传解释住院的相关制度。参保住院患者住院前三日内无特殊原因及时上传实时监控记录。72小时内无实质性检查治疗、连续两次检查病人不在医院住院、连续向医院请假2天以上等情况视同挂床住院。主管医师为第一责任人,医保办切实履行好稽查、监督管理职责。
3.严格控制城镇职工住院次均费用1700元,城乡居民住院次均费用1700元。均次住院药品占总费用比例≤55%,均次住院个人支付比例:城镇职工≤30%,城乡居民小于等于37%。医保目录外用药≤8%,医保转诊转院率≤4%,二次返院不少于14天。
4.加强外伤住院病人管理,主管医师应了解外伤情况并据实做好记录,核实是否属于报销范围。
4.严禁以任何形式套取门诊统筹补偿费用。门诊治疗信息应及时、准确记录、上传,并需患者亲自签字确认。
5.我院承担为全镇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认真落实好门诊一般诊疗费制度,登记信息详细、准确可靠。
6.门诊就诊率。杜绝分解门诊人次出现就诊率不合理增长。
四、临床“四合理”管理
切实落实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四合理要求,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合理”政策严格管理各科室。
五、临床抗生素管理
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使用率不超过20%”。从2014年起,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规定,我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以60%为基数,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使用率以20%为基数,超过基数而导致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处罚的由相关科室承担。
六、报销范围管理
2015年全县合作医疗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补偿模式。政策如下:
(一)参保患者住院补偿
我院起付线为200元,报付比为85%。
(二)参保患者门诊统筹补偿
使用原则:参保居民在县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疾病需门诊治疗而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及参合农民在其它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检查、治疗费用的补偿:门诊统筹基金以镇乡为单位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核算,人均年度封顶”的补偿方式,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门诊统筹资金参合户内成员可共享。普通门诊费用未报销者,自动累积到下年使用。在医保门诊政策未修改之前,以后年度个人门诊账户未报销的将自动结转下年使用。
(三)不予补偿的疾病及诊疗服务项目1.服务项目类
(1)院际会诊费、远程会诊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和费用清单费、病历查阅和复印费。
(2)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出诊费、院前急救费、检查加急费、治疗(含手术)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3)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燃气)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特需生活服务费;陪住费、护工费、洗理费。
2其他
(1)应当由第三方负责支付的,如:车祸等:(2)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性病等造成的
(3)在境外就医的
(4)超出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范围的
(5)计划生育手术与并发症治疗。人工流产、刮宫引产医疗费用。(6)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7)因公受伤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8)与本次疾病治疗方案无关的检查、治疗、药品、材料费用。
(9)弄虚作假产生的全部费用及违反物价规定标准的所有费用。
(10)各种原因中毒(含自误)事故(农业生产杀虫工作中经皮肤吸收中毒、幼儿自误除外),地震、矿难、跨塌方、泥石流、水灾(儿童溺水除外)、火灾(见义勇为及儿童除外)、烫伤(非人为因素及儿童除外)爆炸等不可抗拒性的灾害事故。
七、处罚规定
1、医保办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发现在收治参保病人入院时,有不严格把握住院指征,或举报发现有挂床住院、不合理用药者,将以该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的2—5倍处罚其主管医生。
2、发现有借证住院(或假冒),将以该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的5倍处罚其主管医生。
3、发现不每日发放参保病人一日清单的,将以每人次100元的标准对护理组处罚。
4、参保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病案内有收费项目但无检查或减少检查项目、化验、治疗、手术项目或发生药品替换和未使用情况,将以其项目产生费用的5倍对其相关人员处罚。
5、各级各类医保审核中剔除的违规费用,按实际扣款额度扣到其相关科室或个人。
6、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除对直接责任人或科室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给予科室负责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给予持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使用、享受社会保险住院医疗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由社保部门检查发现的住院冒卡就医,除将记账改为自费外,直接责任人或科室承担社保部门下达的全部经济处罚);
(2)做假病历:在病历上编造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诊疗情况,使病历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3)疾病诊断、治疗转归等方面弄虚作假;
(4)利用电脑系统盗取社保统筹基金或盗用社会保险信息,将医疗费用记入他人名下;
(5)虚开、买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
八、组织机构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医保办,由**任医保办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巡查小组组长:成员:
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医保办,由**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浙江萧山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证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急诊病历;属“规定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合,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本院电脑中都有提示),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他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站均应输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规定病种管理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医师给予出具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提供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发给统一印刷的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医保经办机构对《专用病历》进行每年验证。患有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专用病历》就诊,就诊时应由经治医生在《专用病历》中详细记载诊断、用药等情况。进入规定病种程序的仅限于与该规定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用药,如属规定病种以外的治疗、用药等,按普通医保门诊收费。
四、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4)设备供应科审核并签署是否采购意见。
(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五、转院转诊管理
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院、省外医院或非定点医院诊治的病人,请医生在证历本上写明转院原因和转往医院名称,并填写转院审批单,请上一级医生签字(属科主任者应本人签名),医保部门审批同意后转院。
六、医疗费用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
2、属自理、自费项目的管理规定。同上。
3、当发现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诊治、记帐不校验证历本(卡)或弄虚作假,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和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有关规定的。
(2)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费用不符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和分解收费项目的。
(4)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让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超标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七、用药管理
1、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执行。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乙类目录的,应先由参保人员自理5%(个别药品需自理10%~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省内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包括单味和复方)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根据病情中西药处方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癌症不超过一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萧山医保、杭州医保不超过一个月量。省医保不超过15天量;
2、对控制使用的药品,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审批的药品有a——干扰素【含基因工程干扰素及其亚型】
、草分枝杆菌f.u.
36、聚肌胞、胸腺肽、金葡液。审批流程。诊治医师协助病人填写“萧山区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药品审批表”或“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特殊用药审批单”,诊治医师签署意见,医保办审批盖章后方可进入医保支付范围使用。
3、根据病情需要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应告知病人或家属,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按自费处理,未经同意而超范围费用由开单医师负责。
八、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检查、治疗、住院床位费等,均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超范围使用医保不支付的项目,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病人或家属签署自费医疗项目知情同意书),未经同意的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开单医师负责。
九、医保信息维护管理
1、医保新政策出台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2、妥善维护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或设备损坏。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每天检查圈存转发和上传下载的程序是否正常,如死机要进行程序重启动。上传下载的时间间隔不能设置太长(一般为20分钟),更不能关掉上传下载进程,导致数据不能及时上传下载,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器。
4、每月对账产生不符时,数据修改要根据发票如实修改,数据修改要严谨,不得随便修改明细和总账数据。
十、处罚规定
1、医保办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发现医师未经校验患者身份,发现医保证历本、卡与患者本人不符的,视情节扣责任人50-200元;默许或纵容患者冒名就诊并以医保名义记账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0~1000元(最多可为该费的十倍及以上)。
2、医保病历不记载或记载不清楚、不完整的,扣责任人50元并要求整改到位.。
3、发现有医保病人挂床住院的,扣经管医生100元。
4、定期抽查住院病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目标责任考核中扣0.2分。
(1)发现超医保药品目录范围以及超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用药给予记账,超量用药、重复用药、给出院参保人超范围、超剂量带药等;
(2)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不符;
(3)对“限制使用范围”药品、检查、材料,不按限制范围使用;
(4)将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由参保患者自费,或将不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记账等;
(5)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项目之前,未向患者或家属征询意见并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确认;
(6)电脑录入的参保人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或因医院电脑系统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引起的录入数据与实际费用不相符。
5、各级各类医保审核中剔除的违规费用,按实际扣款额度作以下责任考核:药品费用扣到医生个人;检查、治疗、护理、材料等扣到科室,冲减科室收入。每月扣款明细在院内网公布。
6、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除对直接责任人或科室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给予科室负责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给予持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使用、享受社会保险住院医疗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由社保部门检查发现的住院冒卡就医,除将记账改为自费外,直接责任人或科室承担社保部门下达的全部经济处罚);
(2)做假病历:在病历上编造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诊疗情况,使病历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3)疾病诊断、治疗转归等方面弄虚作假;
(4)利用电脑系统盗取社保统筹基金或盗用社会保险信息,将医疗费用记入他人名下;
(5)虚开、买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
第三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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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顺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市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后即可获得补助,该参保人的个人负担部分已超过1200元,可获得补助。其可获补助的金额为:
〔(1767.7+1039.35)-1200〕×55%=883.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