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心得体

引言

信息网络的全球化使得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也全球化起来,任何与互联网相连接的信息系统都必须面对世界范围内的网络攻击、数据窃取、身份假冒等安全问题。发达国家普遍发生的有关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案件,绝大部分已经在我国出现。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我们关心和思考的问题。

1、信息网络相关的问题

1.1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到本世纪初已呈猖獗之势,并为各国所重视。计算机犯罪实质特征主要表现在:计算机本身的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在某种意义上作为犯罪对象出现的特性,明确了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计算机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的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从而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另一类是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的初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

1.2信息网络相关的民事问题

在计算机安全使用方面,不仅存在犯罪问题,也存在民事问题。任何人都可以对任何人任何事提取民事诉讼。网络管理方面的漏洞、人为的误操作都可能造成信息安全相关的民事问题。

1.3信息网络相关的隐私问题

隐私问题是信息安全和保密中所设计到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隐私问题在个人、组织中都存在。利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组织和个人的隐私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信息安全隐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2、信息安全法

2.1信息安全法的概念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泛指用于规范信息系统或与信息系统相关行为的法律法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具有命令性、禁止性和强制性。命令性和禁止性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其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任意改变或违反,具体强制性。如果不执行,就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着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2.2信息安全法的特点

a.综合法。既有单行法律法规,如《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又有散见于各种法律和法规及部门规章之中。

b.主体多样性。法律法规本身的制定主体相对统一,但部门规章的制定者涉及多个部委。

c.保护客体的非物质性:信息的特性。d.载体的丰富性:纸制、电子材料。

2.3信息安全法的保护对象

a.国家信息安全。突出表现为刑法,包括对国家重要信息资源的保护,对攻击和危害宣传的惩治。

b.社会信息安全。涉及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c.市场信息安全:保护涉及到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的安全和稳定。d.个人信息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2.4信息安全法的划分2.4.1从信息的主体划分

政府相关,如《国家保守秘密法》、电子政务安全等。民事主体,知识产权、人格权法等。

2.4.2从信息载体不同划分

电信类,《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等。

非电信类,如《邮政法》、《统计法》、《气象法》等中关于信息的规定。

2.4.3从承担法律责任划分

刑事责任。《刑法》有关信息犯罪的条款。

民事责任:《合同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等。行政责任: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

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2.5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2.5.1目的多样性

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2.5.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2.5.3技术的复杂性

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2.5.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

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3、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当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他们建设、管理或使用的信息系统是否是安全的。如何评价系统的安全性。这就需要有一整套用于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3.1等级保护制度的意义

为切实加强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安全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整体水平,使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指导工作更具体、明确,公安部组织制订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国家标准,并于1999年9月13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通过并正式批准发布,已于2001年1月1日执行。该准则的发布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规和配套标准的制定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为安全产品的研制提供了技术支持,为安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技术指导,是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工作的基础。

3.2等级化系统的建设

信息系统等级的划分方法(自主评级)

实施步骤。业务影响分析、划分子系统,确定子系统边界,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子系统间访问关系的模型化,安全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调整,确定系统保护安全计划,系统等级和安全计划的批准。

3.3中国的等级保护体系

1989年公安部开始设计起草法律和标准,在起草过程中经过长期的对国内外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特别是对国外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标准和计算机犯罪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要从法律、管理和技术三个方面着手;采取的措施要从国家制度的角度来看问题,对信息安全要实行等级保护制度。

3.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意义

1.该准则的发布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规和配套标准的制定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2.为安全产品的研制提供了技术支持3.为安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技术指导是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工作的基础3.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3.6需要实施安全等级保护的信息系统为金融系统(银行、保险、证券);经贸系统(商业贸易、海关);

-电信系统(邮电、电信、广播、电视);供水系统(水利及水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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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孙国锋,苏俊.国外“电子政府”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j].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1(12).【9】

刘海峰、郭义喜、肖刚,基于模型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coras方法研究l月,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7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