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春镇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寿政办秘[202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缴时间

(一)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城投大厦)医保局窗口办理新生儿个人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征缴任务

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参保任务,具体征缴任务见附表。

鉴于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市级统筹尚未完成,各社区(村)村继续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新农合)分别组织征缴。

三、征缴范围

1、具有本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

2、非本镇户籍但长期在本镇居住,自愿参加本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四、征缴标准

1、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

2、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农村受灾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

4、非受灾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依据市(县)文件要求办理;

5、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残疾人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的资助,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县残联等职能部门继续按原渠道落实财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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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责任时限要求,增强服务意识。为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目标任务,各社区(村)包点点长要加强对社区(村)的指导和督查,帮助所在社区(村)开展工作,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各社区(村)书记、主任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亲自抓、负总责。社区(村)工作人员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深入管理小区和村民组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全面完成。

(二)严肃票证使用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各社区(村)要确保票证使用安全完整,执行好票证的领取和核销制度,谁领取谁签字谁负责,票款人三线合一,收缴一本,核销一本,录入一本,收缴的保费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三)强化任务进度调度,严格兑现奖惩。(1)根据县政府民生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即日起全面开展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至12月31日止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镇里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调度。(2)严格兑现奖惩。对按时完成任务的社区(村),镇财政将根据线下实际完成的有效参保缴费数,按3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各社区、村,按1元/人的标准给予此项工作信息录入人员进行奖励,所需费用社区(村)自行解决;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社区(村),根据任务完成差距按10元/人的标准,从社区(村)转移支付资金和镇拨付的其他工作经费中扣除并取消本年度民生工程工作评先评优的资格。对因宣传不力,导致错保漏保无法报销医药费的,由各社区(村)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