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年我市被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年全市三区四县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到**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12.5万人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群众连续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政策衔接和试点要求
(三)做好政策衔接
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23号)确定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困难群体缴费和补助、基金管理、社会监督等具体规定,进行完善和衔接。
(四)试点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于**年6月中旬前出台本地试点实施方案。同时,着力做好现行制度与试点方案的衔接过渡,确保稳健运行。
三、对现行政策的调整
对现行政策调整的重点是。降低参保人员和低收入人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大病重病对象的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城镇居民与其它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五)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上级政府相关规定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六)基金筹集
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130元,市辖县:115元。
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260元,市辖县:245元。
实行全市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30元;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60元。
上述筹资额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份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由残联部门负责认定。
(七)保险待遇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起付线)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含市外二级以上医院)。一个年度内因患疾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
学生、少年儿童患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
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病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2.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管理,6个月结算一次;患其它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每年报销一次,个人支付200元后其余符合规定的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3.意外伤害补偿
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药价管理,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支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形成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合力。
(十九)上级政府如有新的政策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本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十)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